學生轉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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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教育部85.02.06 (85)高(二)字第八五00八四三武號函修正
85.03.22 (85)法字第030號函公布
97.05.09 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97.07.18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37837號函核定
97.08.22 高醫教字第0971103646號函公布
100.02.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0.06.22 高醫教字第1001101872號函公布
100.07.15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00123145號函核定
100.08.17 高醫教字第1001102476號函公布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7號函公布
102.03.0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9號函核定
102.04.02 高醫教字第1021100920號函公布
103.04.09 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05.02 高醫教字第1031101362號函公布
103.08.29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108183號函備查第6條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103.10.24 高醫教字第1031103485號函公布
104.03.06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20149號函備查第5、7條
105.02.19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08.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04193號函備查第5、8、15條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107.02.06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19389號函備查第8條至第14條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組成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轉系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綜理轉系考試相關事宜。本委員會由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
     及相關學系系主任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總務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處招生組組長為總幹事,負責審議轉系名額、簡章、議決錄取標準
     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第四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
     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四年級或原已核准之輔系三年級肄業;修業年限高於四學年之學生,
     得於第五學年或更高年級開始前申請,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原修讀輔系之適當年級。唯各學系訂有轉入年級規定者,
     從其規定。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同系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重考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系審核之依據。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得申請轉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准招收陸生之學系。
第六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第七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規定:
     一、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辦理轉系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
       各該學年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二、醫學系轉系名額為該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於各年度原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
     三、招收陸生之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名額因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且不得由招收國內一般學生之名額流用。得招收陸生轉系之
       系(組),應在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則應於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
       核定後方可辦理。
第八條  學生應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提出轉系申請。
第九條  申請轉系每人最多填寫兩個志願,申請轉系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
第十條  經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之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各學系訂定之「同分參酌序」順序比較,以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分數完全相同者,
     則增額錄取;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
     評分項目成績有一項(含)以上為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亦不予錄取。
第十一條	轉系考試成績評定完竣後,由主任委員召開轉系考試委員會會議,議決各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錄取名額及錄取榜單,經校方核定後公告。
第十二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行請求回原系肄業。
第十三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各學系指定專人輔導其選課。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