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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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版本間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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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 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 ||
第4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 第4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 ||
- | 第5條 | + | 第5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 |
- | + | 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四年級或原已核准之輔系三年級肄業;修業年限高於四學年之學生,得於第五學年或更高年級開始前申請,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 | |
- | + | ,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原修讀輔系之適當年級。唯各學系訂有轉入年級規定者,從其規定。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同系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 |
- | + |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 |
- | + | 重考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系審核之依據。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得申請轉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准招收陸生之學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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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 第6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 ||
- |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 + |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
- |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 + |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
- |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 + |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
- |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 + |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
- |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 + |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
第7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規定: | 第7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規定: | ||
- | + | 一、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辦理轉系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 |
- | + | 二、醫學系轉系名額為該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於各年度原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 | |
- | + | 招收陸生之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名額因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且不得由招收國內一般學生之名額流用。 | |
+ | 得招收陸生轉系之系(組),應在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則應依教育部公文指定期限,經專案報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 ||
第8條 學生申請轉系應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依公告方式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第8條 學生申請轉系應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依公告方式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 ||
第9條 申請轉系每人最多填寫兩個志願,申請轉系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 | 第9條 申請轉系每人最多填寫兩個志願,申請轉系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 | ||
第10條 經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之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各學系訂定之「同分參酌序」順序比較,以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分數完全相同者,則增額錄取;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 | 第10條 經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之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各學系訂定之「同分參酌序」順序比較,以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分數完全相同者,則增額錄取;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 | ||
- | 評分項目成績有一項(含)以上為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亦不予錄取。 | + | 評分項目成績有一項(含)以上為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亦不予錄取。 |
第11條 轉系考試成績評定完竣後,由主任委員召開轉系考試委員會會議,議決各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錄取名額及錄取榜單,經校方核定後公告。 | 第11條 轉系考試成績評定完竣後,由主任委員召開轉系考試委員會會議,議決各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錄取名額及錄取榜單,經校方核定後公告。 | ||
第12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行請求回原系肄業。 | 第12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行請求回原系肄業。 |
在2022年12月20日 (二) 14:52所做的修訂版本
- 依據教育部85.02.06 (85)高(二)字第八五00八四三武號函修正
- 85.03.22 (85)法字第030號函公布
- 97.05.09 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7.18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37837號函核定
- 97.08.22 高醫教字第0971103646號函公布
- 100.02.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6.22 高醫教字第1001101872號函公布
- 100.07.15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00123145號函核定
- 100.08.17 高醫教字第1001102476號函公布
-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7號函公布
- 102.03.0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9號函核定
- 102.04.02 高醫教字第1021100920號函公布
- 103.04.09 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5.02 高醫教字第1031101362號函公布
- 103.08.29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108183號函備查第6條
-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0.24 高醫教字第1031103485號函公布
- 104.03.06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20149號函備查第5、7條
- 105.02.19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5.08.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04193號函備查第5、8、15條
-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7.02.06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19389號函備查第8條至第14條
- 109.10.29 一O九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9.12.17高醫教字第1091104084號函公布
- 109.12.31 臺教高(二)字第1090188929號函准予備查
- 110.01.11 高醫教字第1101100070號函公布
- 111.11.29 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1.12.16 高醫教字第1111104614號函公布
第1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2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3條 本校組成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轉系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綜理轉系考試相關事宜。本委員會由教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學系(含院設學士班) 主任及相關教務主管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總務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處招生組組長為總幹事,負責審議轉系名額、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第4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5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 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四年級或原已核准之輔系三年級肄業;修業年限高於四學年之學生,得於第五學年或更高年級開始前申請,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 ,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或原修讀輔系之適當年級。唯各學系訂有轉入年級規定者,從其規定。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同系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重考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系審核之依據。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得申請轉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准招收陸生之學系。 第6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第7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規定: 一、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辦理轉系後,各年級名額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二、醫學系轉系名額為該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於各年度原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 招收陸生之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名額因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且不得由招收國內一般學生之名額流用。 得招收陸生轉系之系(組),應在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則應依教育部公文指定期限,經專案報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第8條 學生申請轉系應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依公告方式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9條 申請轉系每人最多填寫兩個志願,申請轉系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 第10條 經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之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各學系訂定之「同分參酌序」順序比較,以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分數完全相同者,則增額錄取;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 評分項目成績有一項(含)以上為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亦不予錄取。 第11條 轉系考試成績評定完竣後,由主任委員召開轉系考試委員會會議,議決各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錄取名額及錄取榜單,經校方核定後公告。 第12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行請求回原系肄業。 第13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各學系指定專人輔導其選課。 第14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