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緊急紓困金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5年2月26日 (四) 16:16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86.08.21(86)高醫法字第054號函公布
88.03.13(88)高醫法字第011號函公布
93.10.11高醫法字第0930100033號函公布
96.07.09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742號公布
96.11.07高醫學務字第0961100010號函公布
98.02.25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務事務委員會通過
98.03.04高醫學務字第0981100822號函公布
103.10.20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10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886號函公布
103.12.01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3.12.22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6號函公布
104.02.03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104.02.24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485號函公布
  
                         
一、 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指定用途捐贈款。
  (二)依教育部「大專校院辦理學生就學補助原則」規定提撥之經費。
三、 本要點補助資格:
      凡本校學生在校期間符合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所列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緊急紓困金。
   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之申請以一次為限,如有特殊情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 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五、 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後發放。
六、 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七、 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期實施,修正時亦同。


【[[媒體:1041100485.docx|「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請利用右上公告號處下載word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