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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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1條 本校為有效執行建築物及空間分配,設置「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 |
- | + | 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 |
- | + | 一、審議本校建築物及空間重大分配使用案件。 | |
- | + | 二、審議現有建築物及空間供各單位使用(含借用、歸還)案件。 | |
- | + | 三、審議建築物及空間分配使用相關事項。 | |
- | + | 第3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 | |
- | + | 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處資產經營管理組組長兼任之。 | |
- | + |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總額(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 |
- | + | 開會,並經出席委員(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 |
- | + | 第5條 各單位因需要增加或變更使用空間時,應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辦理申請。 | |
- | + | 第6條 建築物及空間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使用保管之設施或設備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繕或主動通知總務處辦理。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使用單位之事由,致設施 | |
- | + | 或設備毀損時,應負賠償責任。 | |
- | + | 第7條 建築物及空間如有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調、隔間、裝修施工等)時,應會簽總務處營繕組及資產經營管理組,經校長核准後,方得施作及變更。 | |
- | + | 第8條 本委員會基於有效分配與使用建築物及空間並考量擴(新)增單位之需要,得經會議決議並簽請校長核准後,調整或變更各單位使用建築物及空間之範圍。 | |
- | + |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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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9年8月30日 (五) 14:22的目前修訂版本
- 99.07.08 九十八學年度第十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 99.08.02 高醫總字第0991103670號函公布
- 100.02.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七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0.03.04 高醫總字第1001100720號函公布
-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4.12.21 高醫總字第1041104175號函公布
- 107.01.18 106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8.08 108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8.29 高醫總字第1081103010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有效執行建築物及空間分配,設置「建築物及空間分配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委員會職責如下: 一、審議本校建築物及空間重大分配使用案件。 二、審議現有建築物及空間供各單位使用(含借用、歸還)案件。 三、審議建築物及空間分配使用相關事項。 第3條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包括研發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圖資長、主任秘書、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及由本校學生自治團體 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3人組成。另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總務處資產經營管理組組長兼任之。 第4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請校內相關人員列席。委員會開會時,應有委員總額(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 開會,並經出席委員(或其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本委員會決議事項,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5條 各單位因需要增加或變更使用空間時,應依本校空間分配及借用準則辦理申請。 第6條 建築物及空間使用單位,應善盡保管之責。使用保管之設施或設備如有損壞,應負責修繕或主動通知總務處辦理。使用期間,因可歸責於使用單位之事由,致設施 或設備毀損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7條 建築物及空間如有變更或改裝內部設施(如電源、開關、空調、隔間、裝修施工等)時,應會簽總務處營繕組及資產經營管理組,經校長核准後,方得施作及變更。 第8條 本委員會基於有效分配與使用建築物及空間並考量擴(新)增單位之需要,得經會議決議並簽請校長核准後,調整或變更各單位使用建築物及空間之範圍。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