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轉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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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據教育部85.02. | + | :::::::::依據教育部85.02.06 (85)高(二)字第八五00八四三武號函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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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7.05. | + | :::::::::97.05.09 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97.07. | + | :::::::::97.07.18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37837號函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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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02. | + | :::::::::100.02.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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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07. | + | :::::::::100.07.15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00123145號函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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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11103567.doc|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7號函公布]] | :::::::::[[媒體:1011103567.doc|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7號函公布]] | ||
:::::::::102.03.0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9號函核定 | :::::::::102.03.0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9號函核定 | ||
:::::::::[[媒體:1021100920.doc|102.04.02 高醫教字第1021100920號函公布]] | :::::::::[[媒體:1021100920.doc|102.04.02 高醫教字第1021100920號函公布]] | ||
- | :::::::::103.04. | + | :::::::::103.04.09 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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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08. | + | :::::::::103.08.29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108183號函備查第6條 |
- | :::::::::103.10. | + |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媒體:1031103485.docx|103.10. | + | :::::::::[[媒體:1031103485.docx|103.10.24 高醫教字第1031103485號函公布]] |
- | :::::::::[[媒體:1040020149.docx|104.03. | + | :::::::::[[媒體:1040020149.docx|104.03.06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20149號函備查第5、7條]] |
- | :::::::::[[媒體:1050219學生轉系辦法.doc|105.02. | + | :::::::::[[媒體:1050219學生轉系辦法.doc|105.02.19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媒體:1050815學生轉系辦法.doc|105.08. | + | :::::::::[[媒體:1050815學生轉系辦法.doc|105.08.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04193號函備查第5、8、15條]] |
+ | :::::::::[[媒體:學生轉系辦法_1070118公告版.docx|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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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 <pre> | ||
- | + |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 |
- | + | 第二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 |
- | + | 第三條 本校組成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轉系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綜理轉系考試相關事宜。本委員會由教務長、總務長、 | |
- | + | 各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系主任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總務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處招生組組長為總幹事,負責審議 | |
- | + | 轉系名額、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 |
- | + | 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 |
- | + | 第四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 |
- | + | 第五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 | |
- | + | 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四年級或原已核准之 | |
- | + | 輔系三年級肄業;修業年限高於四學年之學生,得於第五學年或更高年級開始前申請,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 | |
- | + | 相近學系或原修讀輔系之適當年級。唯各學系訂有轉入年級規定者,從其規定。 | |
- | + |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 |
- | + | 同系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 |
- | + |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 |
- | + |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 |
- | + | 重考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系審核之依據。 | |
- | + |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得申請轉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准招收陸生之學系。 | |
- | + | 第六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 |
- | + |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 |
- | + |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 |
- | + |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 |
- | + |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 |
- | + |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 |
- | + | 第七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規定: | |
- | + | 一、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辦理轉系後,各年級名額 | |
- | + | 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 |
- | + | 二、醫學系轉系名額為該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於各年度原 | |
- | + | 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 | |
- | + | 三、招收陸生之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名額因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且不得由招收國內一般學生之名額流用。 | |
- | + | 得招收陸生轉系之系(組),應在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則應於 | |
- | + |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 |
- | + | 第八條 學生應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 | |
- | + | 提出轉系申請。 | |
- | + | 第九條 申請轉系每人最多填寫兩個志願,申請轉系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 | |
- | + | 第十條 經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之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各學系訂定之「同分參酌序」順序比較,以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 |
- | + | 分數完全相同者,則增額錄取;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 | |
- | + | 評分項目成績有一項(含)以上為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亦不予錄取。 | |
- | + | 第十一條 轉系考試成績評定完竣後,由主任委員召開轉系考試委員會會議,議決各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錄取名額及錄取榜單,經校方核定後 | |
- | + | 公告。 | |
- | + | 第十二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行請求回原系肄業。 | |
- | + | 第十三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各學系指定專人輔導其選課。 | |
- | + |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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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8年1月18日 (四) 17:56所做的修訂版本
- 依據教育部85.02.06 (85)高(二)字第八五00八四三武號函修正
- 85.03.22 (85)法字第030號函公布
- 97.05.09 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 97.07.18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37837號函核定
- 97.08.22 高醫教字第0971103646號函公布
- 100.02.17 九十九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0.06.22 高醫教字第1001101872號函公布
- 100.07.15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1000123145號函核定
- 100.08.17 高醫教字第1001102476號函公布
- 101.12.04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1.12.22 高醫教字第1011103567號函公布
- 102.03.04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024119號函核定
- 102.04.02 高醫教字第1021100920號函公布
- 103.04.09 一O二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05.02 高醫教字第1031101362號函公布
- 103.08.29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30108183號函備查第6條
- 103.10.01 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3.10.24 高醫教字第1031103485號函公布
- 104.03.06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20149號函備查第5、7條
- 105.02.19 一O四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 105.08.02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04193號函備查第5、8、15條
- 106.12.22 一O六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學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校學生轉系除教育部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組成高雄醫學大學學生轉系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綜理轉系考試相關事宜。本委員會由教務長、總務長、 各學院院長及相關學系系主任組成之。教務長為主任委員,總務長為副主任委員、教務處招生組組長為總幹事,負責審議 轉系名額、簡章、議決錄取標準及其他試務相關事項。 委員會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為之。 第四條 學生轉系之申請須於教務處規定期限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條 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於第二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系;於第三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 學系三年級或性質不同學系二年級肄業;其因特殊原因,於第四學年開始前,得申請轉入性質相近學系四年級或原已核准之 輔系三年級肄業;修業年限高於四學年之學生,得於第五學年或更高年級開始前申請,依其已修科目與學分,得申請轉入性質 相近學系或原修讀輔系之適當年級。唯各學系訂有轉入年級規定者,從其規定。 轉系以一次為限,並須完成轉入學系規定之畢業條件,方可畢業。 同系轉組者,比照前二項規定辦理。 經核准轉系者,其應修學分數及必修科目,應依轉入年級學生入學學年度課程科目學分表之規定。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重考生外校所修科目成績,不得作為申請轉系審核之依據。 大陸地區學生在臺就學期間,得申請轉入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准招收陸生之學系。 第六條 下列學生不得申請轉系: 一、修業未滿一學年者 二、已核准轉系錄取者。 三、延長修業年限者。 四、正在休學期間者。 五、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 第七條 各學系辦理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其轉入年級之學生名額規定: 一、以各學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辦理轉系後,各年級名額 內學生總數不得超過各該學年原核定之新生總數。 二、醫學系轉系名額為該系學生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不含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外加名額造成之缺額,於各年度原 核定招生名額內辦理。 三、招收陸生之名額,以所屬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名額因招生、退學所產生之缺額為限,且不得由招收國內一般學生之名額流用。 得招收陸生轉系之系(組),應在教育部當學年度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範圍內;未經核定招收陸生之系(組),則應於 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間專案報教育部核定後方可辦理。 第八條 學生應填寫「轉系申請書」經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後,連同歷年中文成績單乙份及各學系規定繳交之書面審查資料,向教務處 提出轉系申請。 第九條 申請轉系每人最多填寫兩個志願,申請轉系後不得請求撤銷或變更所填志願。 第十條 經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之最後一名如有二人以上總分相同者,依各學系訂定之「同分參酌序」順序比較,以分數較高者優先錄取, 分數完全相同者,則增額錄取;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可不足額錄取。 評分項目成績有一項(含)以上為零分者,即使總成績達核准轉系最低標準亦不予錄取。 第十一條 轉系考試成績評定完竣後,由主任委員召開轉系考試委員會會議,議決各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錄取名額及錄取榜單,經校方核定後 公告。 第十二條 經核准轉系學生,不得再行請求回原系肄業。 第十三條 轉系學生應補修之科目與學分,由各學系指定專人輔導其選課。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