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緊急紓困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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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定本要點。 | 一、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定本要點。 | ||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 ||
- | + | (一)指定用途捐贈款。 | |
- | + | (二)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 |
三、本要點補助資格: | 三、本要點補助資格: | ||
- | + | (一)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符合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表所列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緊急紓困金。 | |
- | + | (二)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各項,同一家庭同一事件,在學期間申請以一次為限。 | |
- | + | (三)符合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補助條件,但未符合標準表補助標準者,得同步申請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補助金額為 | |
+ | 教育部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 ||
+ | (四)學生如遇特殊急難事件,以致有影響學業之虞者,得特案另簽,補助金額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定。 | ||
四、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 四、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 ||
五、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 | 五、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 | ||
- | + | 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後發放。 | |
- | + | 六、由學生本人填表申請,若學生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未成年學生得由法定代理人;已成年學生由法定繼承人代為申請。 | |
七、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七、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 ||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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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6.08.21 (86)高醫法字第054號函公布
- 88.03.13 (88)高醫法字第011號函公布
- 93.10.11 高醫法字第0930100033號函公布
- 96.07.09 高醫學務字第0960005742號公布
- 96.11.07 高醫學務字第0961100010號函公布
- 98.02.25 九十七學年度第三次學務事務委員會通過
- 98.03.04 高醫學務字第0981100822號函公布
- 103.10.20 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10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886號函公布
- 103.12.01 一○三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 103.12.2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136號函公布
- 104.02.03 一○三學年度第1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審議通過
- 104.02.2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0485號函公布
- 104.10.14 一0四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4.11.12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759號函公布
- 105.05.11 104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7.03.21 106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9.04.01 108學年度第4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09.04.22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1092號函公布
- 109.12.14 109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 110.01.06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4199號函公布(English)
一、為關懷本校學生因遭遇家庭突變以致有影響學業之慮,給予適當協助並幫助解決困難,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需經費來源如下: (一)指定用途捐贈款。 (二)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規定提撥之經費。 三、本要點補助資格: (一)凡本校學生在學期間符合緊急紓困金補助標準表(以下簡稱標準表)如附表所列補助標準者,得申請緊急紓困金。 (二)標準表中第一類至第三類各項,同一家庭同一事件,在學期間申請以一次為限。 (三)符合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急難慰問金補助條件,但未符合標準表補助標準者,得同步申請本校學生緊急紓困金,補助金額為 教育部補助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四)學生如遇特殊急難事件,以致有影響學業之虞者,得特案另簽,補助金額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定。 四、本要點之補助金額依據標準表辦理。 五、凡符合補助資格者,應於事故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標準表所列應檢附資料,經導師、系所主管確認後,向學生事務處提出申請, 簽經學務長及校長核准後發放。 六、由學生本人填表申請,若學生因故無法親自申請,未成年學生得由法定代理人;已成年學生由法定繼承人代為申請。 七、本緊急紓困金專款專用,不得作為其他用途。 八、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