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史暨醫學人文館託管品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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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2.15 第1次典委會會議通過
108.03.07高醫史料館字第1081100747號函公布
109.10.21 109學年度典委會會議通過
110.01.07 高醫圖資字第1091104282號函公布
一、本館為處理託管文物,依本館「典藏品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託管品,係指本館代為管理及存放之託管文物。
三、本館受理文物託管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託管之物件,需比照本館典藏品之入藏,填具「文物入藏申請表」。
    (二)審議:經本館典委會審議通過後,始得辦理託管。
    (三)點交入庫:託付者與本館人員應共同進行點交,確認文物數量及狀況無誤後始得入庫。
    (四)登記存檔:託管品入庫後應建立清冊,詳列託管品名稱、數量、登錄號、入館日期及存放位置。
    (五)歸還:託管品辦理歸還時,本館人員應會同託付者進行點交,點交完畢後本館解除託管責任。
四、託管品於託管期間之保存維護作業,比照本館典藏品辦理。
    本館應不定期檢視託管品狀況,如有突發狀況發生時,應立即知會託付者。
五、託管品託管期間,不得擅自借用。經行政程序辦理借出者,依照本館「典藏品管理辦法」之借出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本館典藏品委員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