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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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校教評會決議之案件,應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 第9條 校教評會決議之案件,應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 ||
第10條 本校設校級、院級、系級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聘任等相關事項,其程序應由各系級、院級教評會先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報校教評會審議。本校基於校務發展需要,延攬已具教育部副教授、教授部證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 第10條 本校設校級、院級、系級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聘任等相關事項,其程序應由各系級、院級教評會先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報校教評會審議。本校基於校務發展需要,延攬已具教育部副教授、教授部證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 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除依教師法第二十二條之停聘,逕提校教評會審議,以及依教師法所定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者外,應依序經當事人所屬之系級、院級、校教評會審議。 | |
有關「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 有關「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 ||
第11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級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時,院級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級教評會有類似情形者亦同。。 | 第11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級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時,院級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級教評會有類似情形者亦同。。 | ||
在2026年7月7日 (二) 11:33所做的修訂版本
- 88.09.21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二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88.10.16 第十三屆第三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 依教育部89.04.10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四一九0一號函辦理
- 89.05.11 八十八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89.05.27 第十三屆董事會第六次常會通過
- 經教育部89.06.28台(八九)審字第八九0七六0三一號函同意備查
- 89.07.10 (八九)高醫校法(一)字第020號函頒布
- 99.10.21 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暨第三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11.08 高醫人字第0991105717號函公布
- 102.02.07 一O一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03.04 高醫人字第1021100540號函公布
- 102.10.17 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2.11.05 高醫人字第1021103449號函公布
- 105.05.19 一O四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5.12.30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01.03 107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8.01.21 高醫人字第1081100170號函公布
-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08.05.24 高醫人字第1081101803號函公布
- 108.10.03 108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8.10.22 高醫人字第1081103598號函公布
- 109.09.23 109學年度第1次校務會議通過
- 109.10.08 高醫人字第1091103241號函公布
- 115.07.01 114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 115.07.06 高醫人字第1151102314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第二十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設置校級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校教評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有關教師之聘任、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及資遣原因之認定等事項。
二、其他依法令應審議之事項。
第3條 校教評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之。任一性別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研發長、教務長、學生事務長、附設中和紀念醫院院長、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中心主任。
二、遴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當然委員。
(一) 教師會代表:由教師會推選教授代表一人。
(二) 學院(含通識教育中心)代表: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全體專任教師自所屬學院教授推選最近三年內曾發表著作SCIE/ SSCI/ EI/ A&HCI/ TSSCI/ THCI論文、社會人文科學類第二級期刊、通識教育類第二級以上期刊(展演)或具審查制度的專書之代表二人;另超過五十人教師之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以每五十人增加一名委員,餘類推之。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應置候補委員至少二名。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代表出缺時由其所屬學院候補委員遞補,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校教評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同一學院(通識教育中心)之系級及院級教評會委員。
任一性別委員如未達總額三分之ㄧ比例時,校長得自專任教授名冊中擇聘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委員:
一、兼任本學校法人之職務者。
二、因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予以暫時繼續聘任者。
第4條 校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委員在任期中如奉准借調、休假研究、留職留(停)薪或有前條不得擔任委員職務情形,自生效日起,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
第5條 校教評會開會時,當然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具教授資格且非本委員會委員代理,遴選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遴選委員若於任期內未出席會議達二次,經校教評會認定後,予以解職,並由候補委員依序遞補,補足其任期。惟校內上課或參加重要會議,如教育部、國科會等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不在此限。
第6條 校教評會每學期開會二次為原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由主任委員指定當然委員之一為代理主席。
第7條 除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暫時停聘之出席及決議門檻應依教師法相關規定辦理外,校教評會之召開應以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為之。
決議時,迴避委員不予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校教評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8條 校教評會委員審議有關委員本人或有下列關係者之案件應行迴避:
一、曾有指導博士、碩士學位論文之師生關係。
二、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三、主論文及代表著作之共同作者。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
依其他法律或規定應予迴避。
第9條 校教評會決議之案件,應陳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10條 本校設校級、院級、系級三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評審教師聘任等相關事項,其程序應由各系級、院級教評會先行審議,審議通過後再提報校教評會審議。本校基於校務發展需要,延攬已具教育部副教授、教授部證資格者,得依相關規定辦理。
教師之解聘、停聘、不續聘或資遣案,除依教師法第二十二條之停聘,逕提校教評會審議,以及依教師法所定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者外,應依序經當事人所屬之系級、院級、校教評會審議。
有關「院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及「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11條 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有關教師權益之重大事項如事證明確,而系級教評會所作之決議與法令規定明顯不合時,院級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校教評會對院級教評會有類似情形者亦同。。
第12條 校教評會對教師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案,如於決議作成之日起二個月內發現決議內容明顯違背法令、或情勢變遷或有新資料發現致原決議案確有重加審議之必要時,得由校教評會委員提起復議,經出席委員人數十分之一以上附議,始得重啟決議程序。
復議動議經否決後,對同一決議案,不得再為復議之動議。
重啟決議程序之案件,其決議仍應依教師法所定各該審議事項審議通過之出席及表決人數比例。
第13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