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人員任用及晉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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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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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學年度考核為普以下,經由單位主管輔導受考核人進行改善並作成紀錄,而連續二學年度考核結果為普以下,並經考核委員會審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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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本校職員工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情形者。
         本校資遣程序及預告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本校資遣程序及預告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第11條 技術人員未專簽校長同意者,不得於校內、外兼課或兼職。
第11條 技術人員未專簽校長同意者,不得於校內、外兼課或兼職。
第96行: 第96行:
         二、無洩露學校機密或影響學校權益之虞。
         二、無洩露學校機密或影響學校權益之虞。
         三、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三、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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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兼課或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12條 技術人員接奉任免或遷調公文後,應於報到日或生效日內到(離)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之。新進人員未接奉核准之任用通知,不得先行到職。
第12條 技術人員接奉任免或遷調公文後,應於報到日或生效日內到(離)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之。新進人員未接奉核准之任用通知,不得先行到職。
第13條 技術人員任職本校期間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同時負有於工作日提供勞務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第13條 技術人員任職本校期間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同時負有於工作日提供勞務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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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校各單位之秘書、組長,得由具有中級技佐以上資格之技術人員(聘)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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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校各單位之秘書、組長,得由具相當於中級技佐以上資格之技術人員聘兼之之。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1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1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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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2月4日 (三) 16:28的目前修訂版本

74.03.11七十三學年度第五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74.06.29董事會第八屆第四次董事常會修正通過
74.07.08(74)高醫人字第八五九號公布
八十學年度第一次校務會議暨董事會第10屆第8次常會審議通過
80.11.05(80)高醫人字第2361號頒布自80.12.01起
97.03.07第十五屆第十五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4.03高醫人字第0971101657號函公布
103.02.27 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41號函公布
人事室106年7月27日1062500110號簽呈廢止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5.30 第十八屆第四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108.07.04 高醫人字第1081102310號函公布
114.12.24 11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
115.01.22 第20屆第14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115.02.04 高醫人字第1151100372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校為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及晉升,應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及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技術人員如下:
        一、技工。
        二、初級技佐
        三、中級技佐。
        四、技士。
        五、技正。
        六、輔導員。
        七、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八、職業安全管理師。
        九、職業衛生管理師。
        十、諮商心理師。
        十一、臨床心理師。
        十二、護理師。

第二章	任用
第4條	本校技術人員之任用,應合於本章規定並經本校甄試及格者,始得提出申請。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款至第十二款人員,得以約僱方式任用。
第5條	技術人員任用資格如下:
        一、技工:
          (一)高中(職)以上學歷,成績優良,學有專長,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二)具特殊技術或水電、木工、水泥工、園藝等專業技能,工作熟練並能獨立作業。
        二、初級技佐:學士以上相關系所畢。
        三、中級技佐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士相關學系畢或相關類科高考及格證書,四年以上實務經驗。
          (二)碩士以上相關系所畢,二年以上實務經驗。
        四、技士具下列資格之一,績效優良且具特殊貢獻:
          (一)學士相關學系畢或相關類科高考及格證書,七年以上實務經驗。
          (二)碩士相關系所畢,五年以上實務經驗。
          (三)博士相關系所畢。
        五、技正具下列資格之一,績效優良並有專門著作或發明:
          (一)學士相關學系畢或相關類科高考及格,九年以上實務經驗。
          (二)碩士相關系所畢,七年以上實務經驗。
          (三)博士相關系所畢,三年以上實務經驗。
        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員:學士以上學歷,持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七、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上輔導相關實務經驗,並精通英語。
        九、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具碩士以上學歷及一年以上實務經驗,持有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證書。
        十、護理師具下列資格:
          (一)具醫療相關科系之學士以上學歷。
          (二)持有護理師證書。
          (三)具三年以上臨床護理工作經驗,或曾從事急重症單位臨床護理工作二年以上。
          (四)完成勞工安全衛生教育達五十小時,可從事勞工健康服務者。
第6條	新進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考核合格者,始予繼續任用;試用考核不合格者,應予終止僱用。但經雙方協商合意後得延長試用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第三章	晉升
第7條	技術人員晉升於考核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由單位主管簽具服務績優事蹟進行推薦,經行政審查及晉升考試及格,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第8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經單位主管推薦晉升:
        一、申請晉升職級之員額編制尚有缺額。
        二、獲推薦時已任現職滿三年,並具晉升職級之資格。但具專科學歷且自一百零九學年以前任職本校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晉升中級技佐:曾任本校初級技佐滿六年,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二)晉升技士:曾任本校中級技佐滿六年,且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
        三、依職稱逐級晉升。
        四、近三年考績為佳等以上,且近三年內未有申誡以上懲戒紀錄者。但業依規定抵銷者,不在此限。
        拒絕配合校務需要調動者,除近三年有一年考績特優外,三年內不得提出晉升申請。
        第三條第一款、第六款至第十二款及約僱人員無晉升規定之適用。

第四章	其他
第9條	技術人員因故離職,須徵得單位主管同意,並報請校長核准。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技術人員提出離職預告期限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10條	技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組織整併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五、有本校職員工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情形者。
        本校資遣程序及預告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第11條	技術人員未專簽校長同意者,不得於校內、外兼課或兼職。
        經奉核者,應恪遵下列原則:
        一、無影響其本職工作之虞。
        二、無洩露學校機密或影響學校權益之虞。
        三、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四、兼課或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12條	技術人員接奉任免或遷調公文後,應於報到日或生效日內到(離)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之。新進人員未接奉核准之任用通知,不得先行到職。
第13條	技術人員任職本校期間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同時負有於工作日提供勞務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第14條	本校各單位之秘書、組長,得由具相當於中級技佐以上資格之技術人員聘兼之之。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15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