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宗波博士優秀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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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41103951.doc|104.11.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5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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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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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5.25  114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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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6月29日 (一) 16:39所做的修訂版本

88.10.07 (88)高醫法字第049號函公布
92.03.19 91學年度第3次學生輔導委員會審議通過
92.06.05 91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
92.06.18 高醫校法字第0920100020號函公布修正條文
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1.1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32號函公布
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5.04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299號函公布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51號函公布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115.05.25 114學年度第2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15.06.15 高醫學務字第1151101938號函公布
                         
一、依據郭宗波博士捐贈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整,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2.成績單:繳交前學期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者)。
四、獎勵標準: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金者。
  (二)前學期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每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由學生事務處公告,與本校其他獎學金共同辦理。
七、審查程序: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八、獎學金獎勵名額、金額及發放:
  以每年度基金孳息多寡核定名額及金額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