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秀外國學生校內獎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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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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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資格及方式:
二、申請資格及方式:
(一)新生: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者,於申請就讀本校,一併檢附本獎助學金申請表;就讀研究所者,應另檢附指導教授或系所主管同意書。
(一)新生: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者,於申請就讀本校,一併檢附本獎助學金申請表;就讀研究所者,應另檢附指導教授或系所主管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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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符合所屬學院訂定之標準。
4.符合所屬學院訂定之標準。
當年度已獲臺灣政府獎學金或受企業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學金。新生因不可抗力或論文因素,需於境外停留致無法受領政府獎學金,經所屬學院及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核認定,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當年度已獲臺灣政府獎學金或受企業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學金。新生因不可抗力或論文因素,需於境外停留致無法受領政府獎學金,經所屬學院及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核認定,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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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助內容:
三、獎助內容:
(一) A類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兩萬元生活費。
(一) A類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兩萬元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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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士班學生得申請前項第二至四款獎助學金。
學士班學生得申請前項第二至四款獎助學金。
研究所學生得申請前項第一至三款獎助學金。
研究所學生得申請前項第一至三款獎助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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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期限:
四、補助期限:
(一)學士班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一)學士班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二)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二)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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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核程序:
五、審核程序:
(一)各學院應於每學年將獎學金審核標準提交本處備查。各學院訂定之審核標準應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且其學業及操行門檻不得低於第二點之規定。
(一)各學院應於每學年將獎學金審核標準提交本處備查。各學院訂定之審核標準應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且其學業及操行門檻不得低於第二點之規定。
(二)各學院應檢附獎助學金名單及審查會議紀錄送交本處彙整,並提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獲獎名單後發放。
(二)各學院應檢附獎助學金名單及審查會議紀錄送交本處彙整,並提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獲獎名單後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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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獎助學金每月發放一次,發放方式如下:
六、本獎助學金每月發放一次,發放方式如下:
(一)新生自入境並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發放。
(一)新生自入境並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發放。
(二)舊生自每學年開始之月份起發放,至該學年結束或畢業離校當月(最遲至七月底)止。
(二)舊生自每學年開始之月份起發放,至該學年結束或畢業離校當月(最遲至七月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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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撤銷或停發獎助學金:
七、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撤銷或停發獎助學金:
(一)當年度未完成註冊、未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
(一)當年度未完成註冊、未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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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第一項第五至七款情事、發生緊急或重大違規事件者,其指導教授或導師應檢附具體事證提出停發申請,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及學院同意後,通知本處辦理停發,並送本委員會追認。
具第一項第五至七款情事、發生緊急或重大違規事件者,其指導教授或導師應檢附具體事證提出停發申請,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及學院同意後,通知本處辦理停發,並送本委員會追認。
應繳還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應於受本校通知後十日內現金繳還,未繳還前,視同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得依法追償。
應繳還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應於受本校通知後十日內現金繳還,未繳還前,視同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得依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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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獎助學金之受獎名額及獎助金額,應視當學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辦理。
八、本獎助學金之受獎名額及獎助金額,應視當學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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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來源:
九、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或補助經費。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或補助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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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款經費。
(三)募款經費。
(四)指導教授相關計畫經費。
(四)指導教授相關計畫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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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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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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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6月3日 (三) 15:33的目前修訂版本

98.06.29九十七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8.07.23高醫心國字第0981103160號函公布
99.02.05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26高醫心國字第0991101954號函公布
102.02.04 101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2.03.14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5.07 高醫國際字第1021101375號函公布
103.01.28 102學年度第2次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修正通過
103.02.27 102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5.02 高醫國際字第1031101333號函公布
104.07.09 103學年度第12次行會議通過
104.09.21 高醫國際字第1041103090號函公布
106.01.12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106.07.24 10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審議通過
109.08.13 10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9.09.10高醫國際字第1091102890號函公布
110.12.30 110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本次增訂第2點第3項條文,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1日起施行
111.01.13 高醫國際字第1111100113號函公布,第2點第3項自110年8月1日起施行
112.02.09 111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6.15 111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7.03高醫國際字第1121102101號函公布(English)
115.05.13 114學年度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115.06.01高醫國際字第1151101844號函公布

一、本校為推動國際化,吸引優秀外國學生到校就讀,依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及方式:
(一)新生:凡申請就讀本校之外國學生,經本校外國學生招生委員會審核通過錄取者,於申請就讀本校,一併檢附本獎助學金申請表;就讀研究所者,應另檢附指導教授或系所主管同意書。
(二)舊生:學生入學後第二學年起應向所屬學院提出申請,並符合下列標準:
1.前學年修習科目無不及格,且前學年學業平均分數學士班學生應達七十分;研究所學生應達八十分。
2.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
3.學士班由導師、研究所由指導教授提供推薦信一封。
4.符合所屬學院訂定之標準。
當年度已獲臺灣政府獎學金或受企業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獎助學金。新生因不可抗力或論文因素,需於境外停留致無法受領政府獎學金,經所屬學院及國際事務處(以下簡稱本處)審核認定,得申請本獎助學金。

三、獎助內容:
(一) A類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兩萬元生活費。
(二) B類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生活費。
(三) C類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一萬元生活費。
(四) D類獎助學金:每月新台幣五千元生活費。
學士班學生得申請前項第二至四款獎助學金。
研究所學生得申請前項第一至三款獎助學金。

四、補助期限:
(一)學士班學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二)碩士生自入學起至多二年、博士生自入學起至多四年。

五、審核程序:
(一)各學院應於每學年將獎學金審核標準提交本處備查。各學院訂定之審核標準應符合公平公正原則,且其學業及操行門檻不得低於第二點之規定。
(二)各學院應檢附獎助學金名單及審查會議紀錄送交本處彙整,並提報國際學術交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經校長核定獲獎名單後發放。

六、本獎助學金每月發放一次,發放方式如下:
(一)新生自入境並完成註冊之當月開始發放。
(二)舊生自每學年開始之月份起發放,至該學年結束或畢業離校當月(最遲至七月底)止。

七、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撤銷或停發獎助學金:
(一)當年度未完成註冊、未辦理保留入學資格者。
(二)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提具就學外僑居留證明者。
(三)申請文件有偽造或不實情事者。
(四)自行離境/返國未告知本校者。
(五)已休學或轉學離校者,自事實發生當月起停發獎助學金,如已領取者應繳還。
(六)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外,當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者,次月起停發獎助學金;當學期曠課時數逾三分之一者,撤銷下學期受獎資格。
(七)觸犯我國法律或在學期間記大過處分或受退學處分者,自事實發生當月起停發獎助學金,如已領取者應繳還。
具前項第一至四款情事者,撤銷其受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助學金應繳還。
具第一項第五至七款情事、發生緊急或重大違規事件者,其指導教授或導師應檢附具體事證提出停發申請,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及學院同意後,通知本處辦理停發,並送本委員會追認。
應繳還本獎助學金之學生,應於受本校通知後十日內現金繳還,未繳還前,視同未完成離校手續,本校得依法追償。

八、本獎助學金之受獎名額及獎助金額,應視當學年度編列之經費預算辦理。

九、經費來源:
(一)教育部校務獎勵或補助經費。
(二)學校經費。
(三)募款經費。
(四)指導教授相關計畫經費。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