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 (4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 第9行: | 第9行: | ||
:::::::::[[媒體:112.09.06-高醫心通字第1121102942號函公布: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docx|112.09.06 高醫心通字第1121102942號函公布]] | :::::::::[[媒體:112.09.06-高醫心通字第1121102942號函公布: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docx|112.09.06 高醫心通字第1121102942號函公布]] | ||
:::::::::115.04.21 114學年度第5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5.04.21 114學年度第5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
| - | :::::::::[[媒體: | + | :::::::::[[媒體:通識教育中心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115.05.21高醫心通字第1151101618號函公布).docx|115.05.21 高醫心通字第1151101618號函公布]]</font> |
<pre> | <pre> | ||
| 第19行: | 第19行: | ||
第3條 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 第3條 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 ||
一、本中心所屬各中心初選: | 一、本中心所屬各中心初選: | ||
| - | + | 各中心依據前條遴選規定推舉1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佐證資料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 |
(一)教學評量分數。 | (一)教學評量分數。 | ||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 |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 | ||
| 第25行: | 第25行: | ||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 |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 | ||
二、本中心複選: | 二、本中心複選: | ||
| - | + | (一)複選委員由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組成,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 |
(二)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之口頭報告及提供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複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 (二)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之口頭報告及提供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複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 ||
三、複選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 三、複選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 ||
| 第33行: | 第33行: | ||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如英語授課、特殊的教學策略、學生競賽得獎…等)佔30%。 |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如英語授課、特殊的教學策略、學生競賽得獎…等)佔30%。 | ||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及學校該學年公告名額,以總得分排序選出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較優者為獲選教師。 |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及學校該學年公告名額,以總得分排序選出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較優者為獲選教師。 | ||
| - | 第4條 | + | 第4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
第5條 本細則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5條 本細則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在2026年5月25日 (一) 09:05的目前修訂版本
- 105.07.13 104學年度第6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05.08.10 第1055100167號簽呈核定修正
- 105.09.05 105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05.09.19 第1055100214號簽呈核定修正
- 111.01.25 110學年度第2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1.02.14 高醫心通字第1111100303號函公布
- 112.08.22 112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2.09.06 高醫心通字第1121102942號函公布
- 115.04.21 114學年度第5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5.05.21 高醫心通字第1151101618號函公布
第1條 本中心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中心連續在職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二、最近一學年教師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在全中心專任教師排名前50%或大於等於5.40分。。
第3條 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本中心所屬各中心初選:
各中心依據前條遴選規定推舉1名教師入圍進入複選,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佐證資料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一)教學評量分數。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
(三)課程大綱。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
二、本中心複選:
(一)複選委員由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複選委員會」組成,委員會設置要點另訂之。
(二)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之口頭報告及提供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複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三、複選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一)教學評量分數佔20%。
(二)教材與教學方法(如教材創新及豐富性、多元教學方法或E化設備之運用…等)佔40%。
(三)課程大綱內容完整性佔10%。
(四)其他特殊教學事蹟(如英語授課、特殊的教學策略、學生競賽得獎…等)佔30%。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以上述評量項目之分數加總後,依得分高低及學校該學年公告名額,以總得分排序選出本中心教學優良教師,總得分相同時,以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較優者為獲選教師。
第4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5條 本細則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