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發政府機關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實施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 (15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 |||
| 第2行: | 第2行: | ||
:::::::113.02.06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3.02.06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
:::::::113.03.14 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3.14 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媒體:本校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要點-113.04.01-高醫教字1131101094號函公布.docx|113.04.01 高醫教字第1131101094號函公布]]</font> | + | :::::::[[媒體:本校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要點-113.04.01-高醫教字1131101094號函公布.docx|113.04.01 高醫教字第1131101094號函公布]] |
| + | :::::::113.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113.08.07 11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媒體:核發政府機關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實施要點(1131103142號函).docx|113.08.29 高醫教字第1131103142號函公布]] | ||
| + | :::::::115.05.08 11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
| + | :::::::115.06.10 114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媒體:核發政府機關博士生研究獎學金實施要點(1151102094號函)11506301.docx|115.06.30 高醫教字第1151102094號函公布]] | ||
| + | </font> | ||
<pre> | <pre> | ||
| - | + | 一、為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博士生,支持其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 | |
| - | 二、申請資格: | + | 以及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訂定本要點。 |
| - | (一) | + | |
| - | 1. | + | 二、申請資格: |
| - | 2. | + | (一)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核配類(以下簡稱國科會核配類): |
| - | ( | + | 1.114學年度以前,當學年度經博士班甄試、考試、申請或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進入本校就讀,成績優良並具有研究潛力之非在職博士班 |
| - | + | 一年級新生,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 |
| - | 2 | + | 2.自115學年度起適用: |
| - | 3. | + | (1)當學年度進入本校就讀之非在職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含春季班、秋季班)。 |
| - | + | (2)當學年度已註冊之非在職博士生(舊生),其申請資格依國科會各年度規定辦理。 | |
| - | + | 3.前目申請者,其指導教授近四學年度內任一學年度(含博士生申請當學年度)應有國科會計畫。 | |
| + |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當學年度為我國籍非在職之博士生一至三年級。 | ||
| + | |||
三、申請方式: | 三、申請方式: | ||
| - | (一) | + | (一)國科會核配類:符合申請資格者,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檢具下列申請所需資料向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 - | 1.申請表。 | + | 1.申請表。 |
| - | 2.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 + | 2.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
| - | 3.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 + | 3.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
| - | 4. | + | 4.申請本獎學金之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
| - | 5.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 + | 5.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
| - | (二) | + |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符合申請資格者,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檢具下列申請所需資料向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
| - | + | 1.申請表。 | |
| - | (一) | + | 2.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
| - | (二) | + | 3.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
| - | ( | + | 4.申請本獎學金之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
| + | 5.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 ||
| + | 前項未盡事宜,依當學年度公告為主。 | ||
| + | |||
| + | 四、獎勵名額分配: | ||
| + | (一)國科會核配類:依國科會核定本校名額辦理。 | ||
| + | 各學院名額分配依下列項目加總後,按比例分配: | ||
| + | 1.佔70%:前四學年度各學院國科會具研究性質之研究計畫通過經費佔全校通過經費之比例。 | ||
| + | 2.佔30%:依前一學年度各學院博士新生註冊人數佔全校博士新生註冊人數之比例。 | ||
| + | 為考量各領域及各學院錄取名額間之平衡,以各學院至少一名獲獎為原則。 | ||
| + |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依教育部核定本校名額辦理,各年度學院名額分配,依定期評量機制進行滾動式修正。 | ||
| + | 前項各學院名額若遇獲獎博士生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由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調整分配之。 | ||
| + | |||
五、獎勵金額: | 五、獎勵金額: | ||
| - | (一) | + | (一)國科會核配類:114學年度以前獲獎學生,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生一年級起獎勵三年; |
| - | (二) | + | 115學年度起獲獎學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最多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
| - | (三) | + |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至多獎勵至博士生三年級止,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
| + | (三)依國科會、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期程,按月核發獎學金。 | ||
| + | 前項各類獎學金及國科會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學生在學期間僅能擇一領取,並以一次為限。 | ||
| + | 領取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之博士班入學獎學金及全時研究生獎學金,惟領取國科會甄選類獎學金者, | ||
| + | 不在此限。 | ||
| + | |||
六、審查程序: | 六、審查程序: | ||
| - | (一) | + | (一)國科會核配類: |
| - | ( | + | 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或學院之審查評分機制需先提交至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
| - | ( | + | 學生申請資料經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及學院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擇優推薦獲獎人選(含候補人選),並於規定時間內, |
| - | ( | + | 檢附會議紀錄、推薦名單(需排序)、學生申請資料等,提至本委員會審議。 |
| - | ( | + |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 |
| + | 經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或學院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擇優推薦獲獎人選(含候補人選),並於規定時間內,檢附會議紀錄、 | ||
| + | 推薦名單(需排序)、學生申請資料等,提至本委員會審議。 | ||
| + | 申請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核發獎學金。 | ||
| + | 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時,須遵守利迴避及保密原則。 | ||
| + | |||
七、獲獎勵學生需每學年接受評量,繳交資料如下: | 七、獲獎勵學生需每學年接受評量,繳交資料如下: | ||
| - | (一)歷年成績單:除已修畢畢業學分者外,受獎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80分以上。 | + | (一)歷年成績單:除已修畢畢業學分者外,受獎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80分以上。 |
| - | (二)成效檢核表:需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參與國際化活動或合作之情形。 | + | (二)成效檢核表:需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參與國際化活動或合作之情形。 |
| - | + | 上述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簽核後送交教務處,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隔年予以續發獎學金;未通過審查者,次年度起不予核發獎學金。 | |
| - | + | ||
| - | (一)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 | + | 八、獎勵金請領限制及遞補機制: |
| - | 1.未通過第七點評量標準者。 | + |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
| - | 2.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 | + |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
| - | 3.獎勵期間如有休學、保留入學、退學、畢業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之情形者。 | + | 2.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者。 |
| - | ( | + | 3.錄取後辦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未完成註冊或遭退學者。 |
| - | ( | + | 4.國際生受領臺灣獎學金及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相關獎學金者。 |
| + | 5.已支領同屬政府機關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 ||
| + | (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 | ||
| + | 1.未通過第七點評量標準者。 | ||
| + | 2.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 | ||
| + | 3.獎勵期間如有休學、保留入學、退學、畢業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之情形者。 | ||
| + | (三)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不實情事者或經發現為第一款不具有申請獎學金資格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 | ||
| + | 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 ||
| + | (四)該獎勵名額之缺額,得由備取名單或符合資格之博士生擇優予以遞補,遞補資格依第二點申請資格辦理。 | ||
| + | |||
九、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 九、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 ||
| - | (一)各學院就獲獎博士生在學期間所累積學術成就,應定期追蹤獎勵成果效益,其項目包含如下: | + | (一)各學院就獲獎博士生在學期間所累積學術成就,應定期追蹤獎勵成果效益,其項目包含如下: |
| - | 1.獲獎博士生修讀年限。 | + | 1.獲獎博士生修讀年限。 |
| - | 2.獲獎博士生所發表之論文期刊篇數及影響指數。 | + | 2.獲獎博士生所發表之論文期刊篇數及影響指數。 |
| - | 3.出席國內外學術會議次數。 | + | 3.出席國內外學術會議次數。 |
| - | 4.其他優秀表現。 | + | 4.其他優秀表現。 |
| - | (二)本校透過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三年內,就業狀況或職涯規劃、研究成果、研習內容及職涯發展方向等。 | + | (二)本校透過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三年內,就業狀況或職涯規劃、研究成果、研習內容及職涯發展方向等。 |
| + | |||
十、經費來源: | 十、經費來源: | ||
| - | + | (一)國科會核配類:為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經費,獎勵金額全數由國科會負擔。 | |
| - | + |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依教育部規定辦理,配合款由指導教授、系所自籌或產學合作等相關經費支應。 | |
| + | 上述方案若有調整經費,本校配合辦理。若國科會、教育部停辦前述試辦方案,則本校亦同時停止辦理本獎勵。 | ||
| + | |||
| + |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十二、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十二、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 | |||
| + | |||
| + | |||
</pre> | </pre> | ||
在2026年7月2日 (四) 09:42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3.02.06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3.03.14 11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4.01 高醫教字第1131101094號函公布
- 113.07.22 112學年度第4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3.08.07 113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3.08.29 高醫教字第1131103142號函公布
- 115.05.08 114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5.06.10 114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5.06.30 高醫教字第1151102094號函公布
一、為獎勵具有研究潛力之博士生,支持其專心從事研究工作,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
以及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補助計畫,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
(一)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核配類(以下簡稱國科會核配類):
1.114學年度以前,當學年度經博士班甄試、考試、申請或逕修讀博士學位方式進入本校就讀,成績優良並具有研究潛力之非在職博士班
一年級新生,且指導教授獲有國科會計畫者。
2.自115學年度起適用:
(1)當學年度進入本校就讀之非在職博士班一年級新生(含春季班、秋季班)。
(2)當學年度已註冊之非在職博士生(舊生),其申請資格依國科會各年度規定辦理。
3.前目申請者,其指導教授近四學年度內任一學年度(含博士生申請當學年度)應有國科會計畫。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當學年度為我國籍非在職之博士生一至三年級。
三、申請方式:
(一)國科會核配類:符合申請資格者,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檢具下列申請所需資料向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1.申請表。
2.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3.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4.申請本獎學金之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5.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符合申請資格者,依教務處公告時程,並檢具下列申請所需資料向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1.申請表。
2.博士班學習計畫書。
3.碩士班歷年成績單(逕修讀博士班者請繳交大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
4.申請本獎學金之前三年發表之論文(若為學術期刊論文者,請附上期刊排名、論文被引用次數及論文頁數)。
5.其他有利審查之佐證資料。
前項未盡事宜,依當學年度公告為主。
四、獎勵名額分配:
(一)國科會核配類:依國科會核定本校名額辦理。
各學院名額分配依下列項目加總後,按比例分配:
1.佔70%:前四學年度各學院國科會具研究性質之研究計畫通過經費佔全校通過經費之比例。
2.佔30%:依前一學年度各學院博士新生註冊人數佔全校博士新生註冊人數之比例。
為考量各領域及各學院錄取名額間之平衡,以各學院至少一名獲獎為原則。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依教育部核定本校名額辦理,各年度學院名額分配,依定期評量機制進行滾動式修正。
前項各學院名額若遇獲獎博士生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形,由研究生研究教學委員會(下稱本委員會)調整分配之。
五、獎勵金額:
(一)國科會核配類:114學年度以前獲獎學生,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獎勵期間自博士生一年級起獎勵三年;
115學年度起獲獎學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最多獎勵三年;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每名博士生每月獎學金新台幣四萬元,至多獎勵至博士生三年級止,於三年內畢業者,獎勵至畢業當月止。
(三)依國科會、教育部核定計畫經費期程,按月核發獎學金。
前項各類獎學金及國科會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學金,學生在學期間僅能擇一領取,並以一次為限。
領取獎學金者,不得兼領本校「獎勵優秀研究生入學辦法」之博士班入學獎學金及全時研究生獎學金,惟領取國科會甄選類獎學金者,
不在此限。
六、審查程序:
(一)國科會核配類:
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或學院之審查評分機制需先提交至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學生申請資料經各系、所及學位學程及學院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擇優推薦獲獎人選(含候補人選),並於規定時間內,
檢附會議紀錄、推薦名單(需排序)、學生申請資料等,提至本委員會審議。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
經各系、所及學位學程或學院相關會議審議通過後,擇優推薦獲獎人選(含候補人選),並於規定時間內,檢附會議紀錄、
推薦名單(需排序)、學生申請資料等,提至本委員會審議。
申請名單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核發獎學金。
遴選獎勵對象及審查作業時,須遵守利迴避及保密原則。
七、獲獎勵學生需每學年接受評量,繳交資料如下:
(一)歷年成績單:除已修畢畢業學分者外,受獎期間,每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須80分以上。
(二)成效檢核表:需包含研究項目與內容、最新研究進度及成果,以及參與國際化活動或合作之情形。
上述資料經指導教授、系所主管簽核後送交教務處,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隔年予以續發獎學金;未通過審查者,次年度起不予核發獎學金。
八、獎勵金請領限制及遞補機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或以在職生身分報考者。
2.以香港、澳門、及大陸地區學生身分入學者。
3.錄取後辦理休學、保留入學資格、未完成註冊或遭退學者。
4.國際生受領臺灣獎學金及本校國際事務處國際生相關獎學金者。
5.已支領同屬政府機關獎學金性質經費者。
(二)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事實發生日次月起終止本獎學金受獎資格:
1.未通過第七點評量標準者。
2.逕行修讀博士學位學生轉入或轉回碩士班就讀者。
3.獎勵期間如有休學、保留入學、退學、畢業或於公私立機構從事專職全時之有給職工作之情形者。
(三)獲獎學生經查資料有偽造、不實情事者或經發現為第一款不具有申請獎學金資格者,撤銷其獲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
並依情節追究相關責任。
(四)該獎勵名額之缺額,得由備取名單或符合資格之博士生擇優予以遞補,遞補資格依第二點申請資格辦理。
九、獎勵成果效益追蹤機制:
(一)各學院就獲獎博士生在學期間所累積學術成就,應定期追蹤獎勵成果效益,其項目包含如下:
1.獲獎博士生修讀年限。
2.獲獎博士生所發表之論文期刊篇數及影響指數。
3.出席國內外學術會議次數。
4.其他優秀表現。
(二)本校透過畢業生流向調查,瞭解博士生畢業後三年內,就業狀況或職涯規劃、研究成果、研習內容及職涯發展方向等。
十、經費來源:
(一)國科會核配類:為國科會博士生研究獎學金試辦方案經費,獎勵金額全數由國科會負擔。
(二)教育部博士生獎學金:依教育部規定辦理,配合款由指導教授、系所自籌或產學合作等相關經費支應。
上述方案若有調整經費,本校配合辦理。若國科會、教育部停辦前述試辦方案,則本校亦同時停止辦理本獎勵。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國科會、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經教務會議、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