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進修返校服務教師專題計畫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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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媒體:95.06.02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4號函公布.doc|95.06.02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4號函公布]] | |
| - | + |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 + | ::::::::[[媒體:99.04.07高醫研字第0991101569號函公布.doc|99.04.07高醫研字第0991101569號函公布]] | |
| - | + |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
| - | + | ::::::::[[媒體:1001102235.doc|100.08.01高醫研字第1001102235號函公布]] | |
| - | + | ::::::::115.02.11 114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
| - | + | ::::::::[[媒體:1151100719.docx|115.03.09高醫研發字第1151100719號函公布實施]]</fon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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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第1條 本校為鼓勵出國進修返校服務之教師,積極延續相關研究,訂定本辦法。 | |
| - | + | 第2條 凡取得本校留職進修同意且於國外進修至少一年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 | |
| - | + | 申請人於返校後二個月內檢附研究計畫申請書及過去五年之研究成果,向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提出申請。 | |
| - | + | 本校專任教師若合聘為本校附屬機構或受委託經營之相關事業(以下簡稱體系醫院)主治醫師,應向體系醫院申請,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 |
| - | + | 第3條 每人每次進修返校後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但以一題為限,且申請補助期限以一年為原則。 | |
| - | + | 第4條 計畫之審核方式及重點: | |
| - | + | 一、審查方式 | |
| - | + | 分送相關領域學者兩位審查,必要時得送第三位專家審查。 | |
| - | + | 二、審查重點 | |
| - | + | 計畫構想之適當性、與進行研究主題之相關性、學術或應用價值性、實施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可行性、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評估及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 |
| - | + | 第5條 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 |
| - | + | 一、每一研究計畫依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研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最高以壹佰萬元為上限。 | |
| - | + | 二、補助之經費應依本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辦理。 | |
| - | + |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項目變更等情形,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研發處核准後始得變更。 | |
| - | + | 第6條 結案手續: | |
| - | + | 一、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至研發處,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至期滿後二個月內補送。 | |
| - | + | 二、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中止計畫經費之補助。 | |
| - | + | 第7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經費或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
| - | + |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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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3月11日 (三) 14:01的目前修訂版本
- 94.11.03九十四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四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5.05.25醫教發展基金管理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 95.06.02高醫校法字第0950100024號函公布
-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2次校務暨第8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99.04.07高醫研字第0991101569號函公布
- 100.06.17九十九學年度第三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 100.08.01高醫研字第1001102235號函公布
- 115.02.11 114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 115.03.09高醫研發字第1151100719號函公布實施
第1條 本校為鼓勵出國進修返校服務之教師,積極延續相關研究,訂定本辦法。
第2條 凡取得本校留職進修同意且於國外進修至少一年者,得依規定提出申請。
申請人於返校後二個月內檢附研究計畫申請書及過去五年之研究成果,向研究發展處(以下簡稱研發處)提出申請。
本校專任教師若合聘為本校附屬機構或受委託經營之相關事業(以下簡稱體系醫院)主治醫師,應向體系醫院申請,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3條 每人每次進修返校後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請,但以一題為限,且申請補助期限以一年為原則。
第4條 計畫之審核方式及重點:
一、審查方式
分送相關領域學者兩位審查,必要時得送第三位專家審查。
二、審查重點
計畫構想之適當性、與進行研究主題之相關性、學術或應用價值性、實施方法及步驟之周詳可行性、預期成果或目標完成之合理評估及經費需求之合理性。
第5條 經費之補助與變更:
一、每一研究計畫依學術研究委員會(以下簡稱學研會)核定補助金額為準,最高以壹佰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之經費應依本校採購、核銷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計畫執行期間如有人事異動或經費項目變更等情形,均須事先填具申請書,報請研發處核准後始得變更。
第6條 結案手續:
一、計畫執行期滿後一個月內,計畫主持人應依規定繳交研究成果報告至研發處,如有特殊情形,得申請延至期滿後二個月內補送。
二、未依規定辦理結案手續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中止計畫經費之補助。
第7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教育部相關計畫經費或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8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