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領域學士學位修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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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2.04 11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5.02.04 11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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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1條 | + |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學士班學生適性發展,培育具創造力之跨域人才,依「高雄醫學大學跨領域學士學位設置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三條規定, |
| + | 訂定本辦法。 | ||
第2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至遲於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開始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得依本校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每位學生以核准一跨領域學士學位為限。 | 第2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至遲於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開始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得依本校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每位學生以核准一跨領域學士學位為限。 | ||
| - | 第3條 | + | 第3條 申請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之學生,應依第五條規定修習課程後,提具計畫書,經與跨領域學士輔導小組會談後,送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通識中心), |
| - | 前項審查小組,由通識中心中心主任召集本校至少五位相關領域專任教師組成,其中通識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審查小組之審查及運作方式另訂之。 | + | 由通識中心提跨領域學士學位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生及原學系,並副知教務處。 |
| + | 前項審查小組,由通識中心中心主任召集本校至少五位相關領域專任教師組成,其中通識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審查小組之審查及運作方式另訂之。 | ||
第4條 申請學生應修畢非原學系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課程至少二學分後,再提具計畫書。 | 第4條 申請學生應修畢非原學系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課程至少二學分後,再提具計畫書。 | ||
| - |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 |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
| - | 一、學習目標。 | + | 一、學習目標。 |
| - | 二、課程規劃應包含四大部分: | + | 二、課程規劃應包含四大部分: |
| - | + | (一)校訂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28學分 | |
| - | + | (二)跨領域學習模組48-62學分 | |
| - | + | (三)選修課程38-52學分 | |
| - | + | (四)實習、實作或專題課程至少1門 | |
| - | 前項第二款所稱「跨領域學習模組」係由四個「領域專長模組」與「學分學程」共同構成。學生於修業期間須完成四個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其組合方式可為: | + | 前項第二款所稱「跨領域學習模組」係由四個「領域專長模組」與「學分學程」共同構成。學生於修業期間須完成四個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其組合方式可為: |
| - | + | (一)二個領域專長模組加二個學分學程。 | |
| - | + | (二)三個領域專長模組加一個學分學程。 | |
| - | + | (三)四個領域專長模組。 | |
| - | 為確保學習歷程兼具跨域廣度與專業整合深度,所修習之模組或學程應橫跨至少兩個學院,且組合中須至少包含二個領域專長模組。 | + | 為確保學習歷程兼具跨域廣度與專業整合深度,所修習之模組或學程應橫跨至少兩個學院,且組合中須至少包含二個領域專長模組。 |
第5條 學生修習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之課程,如與原學系必修或與修讀之其他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之課程名稱相同者,不得重複採計為畢業學分。 | 第5條 學生修習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之課程,如與原學系必修或與修讀之其他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之課程名稱相同者,不得重複採計為畢業學分。 | ||
| - | 前項重複之學分,應由該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之開設學系核定其他課程供學生修習補足,並由學生檢具書面報告送通識中心存查。 | + | 前項重複之學分,應由該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之開設學系核定其他課程供學生修習補足,並由學生檢具書面報告送通識中心存查。 |
第6條 學生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期間如須異動下列事項,應向通識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變更: | 第6條 學生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期間如須異動下列事項,應向通識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變更: | ||
| - | 一、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 | + | 一、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 |
| - | 二、實習、實作或專題課程。 | + | 二、實習、實作或專題課程。 |
| - | 三、修讀領域名稱或學士學位名稱。 | + | 三、修讀領域名稱或學士學位名稱。 |
第7條 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學生,已符合原學系畢業資格,但未符合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者,得向通識中心提出放棄修讀,並副知教務處以原學系資格畢業。 | 第7條 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學生,已符合原學系畢業資格,但未符合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者,得向通識中心提出放棄修讀,並副知教務處以原學系資格畢業。 | ||
| - | 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學生,已符合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但未符合原學系畢業資格者,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原學系,以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畢業。 | + | 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學生,已符合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但未符合原學系畢業資格者,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原學系,以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畢業。 |
| - | 學生依第一項申請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至遲應於每學期第14週(含)提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 學生依第一項申請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至遲應於每學期第14週(含)提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
| - | 一、學士班學生經碩士班入學考試列為備取生者,至遲應於接獲確定遞補錄取通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 + | 一、學士班學生經碩士班入學考試列為備取生者,至遲應於接獲確定遞補錄取通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
| - | 二、因所選科目成績不及格,導致無法取得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者,至遲應於該不及格科目成績上網公布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 + | 二、因所選科目成績不及格,導致無法取得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者,至遲應於該不及格科目成績上網公布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
| - |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檢具相關證明經通識中心同意者。 | + |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檢具相關證明經通識中心同意者。 |
| - | 學生經核准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後,不得要求回復已放棄之修讀資格。 | + | 學生經核准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後,不得要求回復已放棄之修讀資格。 |
第8條 學生不得以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為由,於加退選或停修期限截止後,要求補辦加退選、停修。 | 第8條 學生不得以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為由,於加退選或停修期限截止後,要求補辦加退選、停修。 | ||
| - | 學生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後,已修習及格之跨領域學士學位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原學系選修學分,由原學系主管認定。 | + | 學生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後,已修習及格之跨領域學士學位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原學系選修學分,由原學系主管認定。 |
| - | 第9條 | + | 第9條 學生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規定者,如已修畢原學系應修畢業學分,本校將取消其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 |
| - | 第10條 | + | 其以原學系資格畢業;如已修畢跨領域學士學位應修畢業學分,以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畢業。 |
| + | 第10條 學生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原學系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跨領域學士學位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 | ||
| + | 如仍未能修畢跨領域學士學位應修科目與學分者,以原學系資格畢業。 | ||
第11條 學生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之歷年成績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均註明跨領域學士學位及修讀領域名稱。但放棄修讀資格或退學者,不予註記。 | 第11條 學生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之歷年成績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均註明跨領域學士學位及修讀領域名稱。但放棄修讀資格或退學者,不予註記。 | ||
第12條 本校於每年四月與十一月受理學生當學期之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審查,經通識中心與教務處審查通過後,由教務處製發學位證書。 | 第12條 本校於每年四月與十一月受理學生當學期之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審查,經通識中心與教務處審查通過後,由教務處製發學位證書。 | ||
第13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13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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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2月24日 (二) 14:56的目前修訂版本
- 115.01.23 114學年度第4次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通過
- 115.02.04 11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 115.02.24 高醫心通字第1151100576號函公布
第1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協助學士班學生適性發展,培育具創造力之跨域人才,依「高雄醫學大學跨領域學士學位設置準則(以下簡稱準則)」第三條規定,
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學士班學生至遲於修業年限最後一年第一學期開始前(不含延長修業年限),得依本校公告之申請期限提出申請,每位學生以核准一跨領域學士學位為限。
第3條 申請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之學生,應依第五條規定修習課程後,提具計畫書,經與跨領域學士輔導小組會談後,送通識教育中心(以下簡稱通識中心),
由通識中心提跨領域學士學位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審查結果通知申請學生及原學系,並副知教務處。
前項審查小組,由通識中心中心主任召集本校至少五位相關領域專任教師組成,其中通識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兼召集人。審查小組之審查及運作方式另訂之。
第4條 申請學生應修畢非原學系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課程至少二學分後,再提具計畫書。
前項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學習目標。
二、課程規劃應包含四大部分:
(一)校訂必修及通識教育課程28學分
(二)跨領域學習模組48-62學分
(三)選修課程38-52學分
(四)實習、實作或專題課程至少1門
前項第二款所稱「跨領域學習模組」係由四個「領域專長模組」與「學分學程」共同構成。學生於修業期間須完成四個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其組合方式可為:
(一)二個領域專長模組加二個學分學程。
(二)三個領域專長模組加一個學分學程。
(三)四個領域專長模組。
為確保學習歷程兼具跨域廣度與專業整合深度,所修習之模組或學程應橫跨至少兩個學院,且組合中須至少包含二個領域專長模組。
第5條 學生修習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之課程,如與原學系必修或與修讀之其他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之課程名稱相同者,不得重複採計為畢業學分。
前項重複之學分,應由該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之開設學系核定其他課程供學生修習補足,並由學生檢具書面報告送通識中心存查。
第6條 學生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期間如須異動下列事項,應向通識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變更:
一、領域專長模組或學分學程。
二、實習、實作或專題課程。
三、修讀領域名稱或學士學位名稱。
第7條 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學生,已符合原學系畢業資格,但未符合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者,得向通識中心提出放棄修讀,並副知教務處以原學系資格畢業。
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學生,已符合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但未符合原學系畢業資格者,得向教務處提出放棄修讀原學系,以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畢業。
學生依第一項申請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至遲應於每學期第14週(含)提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學士班學生經碩士班入學考試列為備取生者,至遲應於接獲確定遞補錄取通知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二、因所選科目成績不及格,導致無法取得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者,至遲應於該不及格科目成績上網公布之翌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提出。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檢具相關證明經通識中心同意者。
學生經核准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後,不得要求回復已放棄之修讀資格。
第8條 學生不得以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為由,於加退選或停修期限截止後,要求補辦加退選、停修。
學生放棄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後,已修習及格之跨領域學士學位科目學分是否採計為原學系選修學分,由原學系主管認定。
第9條 學生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於延長修業年限期間,不及格學分數達退學規定者,如已修畢原學系應修畢業學分,本校將取消其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
其以原學系資格畢業;如已修畢跨領域學士學位應修畢業學分,以跨領域學士學位資格畢業。
第10條 學生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經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屆滿,已修畢原學系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跨領域學士學位應修科目與學分者,得再延長修業年限一學期或一學年,
如仍未能修畢跨領域學士學位應修科目與學分者,以原學系資格畢業。
第11條 學生修讀跨領域學士學位之歷年成績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均註明跨領域學士學位及修讀領域名稱。但放棄修讀資格或退學者,不予註記。
第12條 本校於每年四月與十一月受理學生當學期之跨領域學士學位畢業資格審查,經通識中心與教務處審查通過後,由教務處製發學位證書。
第13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