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員工任用及晉升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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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74.04.26(74)高醫人字第五一八號公布.doc|74.04.26(74)高醫人字第五一八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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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74.04.26(74)高醫人字第五一八號公布.doc|74.04.26(74)高醫人字第五一八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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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0.11.05(80)高醫人字第二三六0號頒布自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doc|80.11.05(80)高醫人字第二三六0號頒布自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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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0.11.05(80)高醫人字第二三六0號頒布自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doc|80.11.05(80)高醫人字第二三六0號頒布自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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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29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審議通過自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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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2.29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審議通過自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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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7.02八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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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7.02八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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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7.08八十五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五次常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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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7.08八十五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五次常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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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9.11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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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9.11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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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04八十六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六次常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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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0.04八十六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六次常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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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86.10.11(86)高醫法字第0六三號函修正頒布.doc|86.10.11(86)高醫法字第0六三號函修正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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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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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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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7.22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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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7.22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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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9.08高醫人字第0971103823號函公布.doc|97.09.08高醫人字第097110382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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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9.08高醫人字第0971103823號函公布.doc|97.09.08高醫人字第097110382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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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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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7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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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或晉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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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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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應依據本校「組織規程」規定之「組織與職權」以予任用或晉升之,但各單位出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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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031102337.docx|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37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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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加名額(含晉升職務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或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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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106年7月27日1062500110號簽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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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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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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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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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5.30  第十八屆第四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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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司機。
+
::::::::[[媒體:1081102308.docx|108.07.04  高醫人字第108110230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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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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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2.24  11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本次修正之第7條第1項第4款條文,自1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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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初級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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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1.22 第20屆第14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本次修正之第7條第1項第4款條文,自11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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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中級組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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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1151100371.docx|115.02.04 高醫人字第1151100371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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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高級組員。
+
<pre>
-
           七、專員。
+
       
-
           八、秘書。
+
第一章 總則
-
第四條  前條各列職員工其任用資格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第1條 本校為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
           一、工友:具國中以上學歷,凡身體健康,能勤奮工作,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
第2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應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及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
           二、司機:司機之雇用,應具備工友之各款規定外,並須具備應雇之條件與技藝,經考驗合格者。
+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工如下:
-
           三、辦事員:具專科以上學歷,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
        一、工友。
-
           四、初級組員:具學士以上學歷,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
        二、司機。
-
           五、中級組員:
+
        三、駐衛警察。
-
            (一)具碩士以上學歷,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達三年以上,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
        四、辦事員。
-
            (二)具學士以上學歷,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
        五、初級組員。
-
           六、高級組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
        六、中級組員。
-
              (一)具博士以上學歷。
+
        七、高級組員。
-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七年者。
+
        八、專員。
-
           七、專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經本校甄試及格者。
+
        九、董事會秘書。
-
              (一)具博士以上學歷,其任用職務與實際相關之工作經驗達一年以上者。
+
        十、專門委員。
-
              (二)具碩士以上學歷,並曾任委任同等職務滿八年者。
+
        十一、稽核室主任
-
           八、秘書:依據校務推展需要,由校長自具有統籌領導能力之組員或專員之中,擇優聘兼之。
+
        十二、人力資源室主任
-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未合於本辦法規定者,不得提出申請。
+
        十三、會計主任
-
第五條  職員工之晉升依下列規定辦理:
+
 
-
           一、初級組員:
+
第二章 任用
-
              (一)曾任辦事員滿三年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
+
第4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資格應合於本章規定並經本校甄試及格,始得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後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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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薦者。
+
        第三條第四款人員得以約僱方式任用。
-
              (二)曾任辦事員滿六年以上,具高中(職)以上學歷,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
+
        職員工任用資格如下:
-
                    主管推薦者。
+
        一、工友:具高中(職)以上學歷,身體健康,能勤奮工作。
-
          二、中級組員:
+
        二、司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並應具備應僱之條件,近三年內無犯罪及責任肇事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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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曾任初級組員滿五年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歷,其職位等級已達二十六級,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
+
        三、駐衛警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
-
                    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
        四、辦事員:學士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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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曾任初級組員滿八年以上,其職位等級已達二十二級,服務成績優良並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
+
        五、初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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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主管推薦者。
+
           (一)學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三、高級組員:
+
           (二)碩士以上學位,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一)曾任中級組員滿六年以上,具專科以上學歷,其職位等級已達二十一級以上,服務成績優良,
+
        六、 中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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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有領導能力,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
           (一)學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二)曾任中級組員滿十年以上,其職位等級已達二十一級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有領導能力,能
+
           (二)碩士以上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
        七、 高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
          四、專員:曾任高級組員職務,其職位等級已達最高級十五級以上,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統籌領導能力,
+
           (一)學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能勝任該職務,經有關單位主管推薦者。
+
           (二)碩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第六條  本校附屬機構相關辦法另訂之。
+
           (三)博士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服務成績優良」,須經有關單位主管簽具事蹟,且最近三年考績中,有一年為良等(含)以
+
        八、 專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
          上、二年為優等,並在最近三年內未有記過以上紀錄者(記過以上之處分如依規定抵銷者,則不在此
+
           (一)學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限)。
+
           (二)碩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第八條  凡新進派任雇用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並以招考為原則,招考以公開方式行之,考試分筆試、口試與技能
+
          (三)博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測驗,其辦法另訂之。
+
        九、 董事會秘書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
第九條  本校職員工於考績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晉升,由單位主管推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
+
           (一)學士學歷,十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
          (二)碩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前項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
          (三)博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
第十條  本校職員工依「組織規程」新設置人員職稱未列入本辦法時,其任用辦法另定之。
+
           (四)具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
第十一條 本校各單位之組長、室主任得由職員(聘)兼任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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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專門委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
          一、組長:具有中級組員之資格者。
+
          (一)具特殊專長,十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二、人事、會計主任:依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聘(派)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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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博士學位,六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
          前項聘兼主管,其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
           (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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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稽核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及會計主任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與績效,始得依有關法令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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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具特殊專長,二十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且曾任一級單位主管十五年以上,及本校專門委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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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博士學位,十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且曾任一級單位主管十年以上,及本校專門委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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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教授以上教師資格,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且曾任一級主管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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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 新進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考核合格者,始予繼續任用;試用考核不合格者,應予終止僱用。但經雙方協商合意後得延長試用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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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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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職員工晉升於考核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由單位主管簽具服務績優事蹟進行推薦,經行政審查及晉升考試及格,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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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經單位主管推薦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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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晉升職級之員額編制尚有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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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獲推薦時已任現職滿三年,並具晉升職級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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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職稱逐級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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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請晉升高級組員以上者,須具跨單位或跨組織輪調資歷。但具特殊專業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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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近三年考績為佳等以上,且近三年內未有申誡以上懲戒紀錄者。但業依規定抵銷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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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拒絕配合校務需要調動者,除近三年有一年考績特優外,三年內不得提出晉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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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單位(處、室、學院)以配置專員一名為原則,晉升員額應參酌本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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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稽核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主任、董事會秘書、工友、司機、駐衛警察及約僱人員無晉升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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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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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職員工因故離職,須徵得單位主管同意,並報請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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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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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員工提出離職預告期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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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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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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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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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予以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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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組織整併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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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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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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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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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本校職員工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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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校資遣程序及預告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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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職員工未專簽校長同意者,不得於校內、外兼課或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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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奉核者,應恪遵下列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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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無影響其本職工作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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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無洩露學校機密或影響學校權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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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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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兼課或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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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職員工接奉任免或遷調公文後,應於報到日或生效日內到(離)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之。新進人員未接奉核准之任用通知,不得先行到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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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職員工任職本校期間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同時負有於工作日提供勞務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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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本校各單位之室、中心主任、秘書、組長及館長除另有規定外,得由職員聘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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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秘書、組長、館長及中心主任:具有中級組員以上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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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室主任:具有高級組員以上資格並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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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項聘兼主管除會計室主任及稽核室主任之任免依本校「會計室及稽核室主任任免辦法」之規定外,其餘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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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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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6年2月4日 (三) 16:18的目前修訂版本

74.04.26(74)高醫人字第五一八號公布
80.11.05(80)高醫人字第二三六0號頒布自八十年十二月一日起實施
81.02.29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審議通過自八十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86.07.02八十五學年度校務會議第四次會議修正通過
86.07.08八十五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五次常會修正通過
86.09.11八十六學年度校務會議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86.10.04八十六學年度董事會第十二屆第六次常會修正通過
86.10.11(86)高醫法字第0六三號函修正頒布
97.6.26九十六學年度第六次校務暨第十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97.07.22第十六屆第二次董事會議通過
97.09.08高醫人字第0971103823號函公布
103.02.27102學年度第3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5.17第十七屆第十一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103.08.07高醫人字第1031102337號函公布
人事室106年7月27日1062500110號簽呈廢止
108.05.09 107學年度第3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8.05.30 第十八屆第四十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108.07.04 高醫人字第1081102308號函公布
114.12.24 114學年度第2次校務會議通過,本次修正之第7條第1項第4款條文,自116年8月1日起施行
115.01.22 第20屆第14次董事會議審議通過,本次修正之第7條第1項第4款條文,自116年8月1日起施行
115.02.04 高醫人字第1151100371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校為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及晉升,應依據本校「組織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各單位出缺或增加名額應以其業務之需要及編制員額規定,簽請校長核定後辦理。
第3條	本辦法所稱職員工如下:
        一、工友。
        二、司機。
        三、駐衛警察。
        四、辦事員。
        五、初級組員。
        六、中級組員。
        七、高級組員。
        八、專員。
        九、董事會秘書。
        十、專門委員。
        十一、稽核室主任
        十二、人力資源室主任
        十三、會計主任

第二章	任用
第4條	本校職員工之任用資格應合於本章規定並經本校甄試及格,始得提出申請經校長核定後派任之。
        第三條第四款人員得以約僱方式任用。
        職員工任用資格如下:
        一、工友:具高中(職)以上學歷,身體健康,能勤奮工作。
        二、司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並應具備應僱之條件,近三年內無犯罪及責任肇事記錄。
        三、駐衛警察:除具備工友之資格,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
        四、辦事員:學士以上學歷。
        五、初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二)碩士以上學位,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六、 中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二)碩士以上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七、 高級組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學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二)碩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三)博士學歷,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八、 專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學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二)碩士學歷,七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三)博士學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九、 董事會秘書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學士學歷,十一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二)碩士學歷,九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三)博士學歷,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
          (四)具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十、 專門委員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和績效:
          (一)具特殊專長,十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二)博士學位,六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曾任主管。
          (三)具副教授以上教師資格。
        十一、稽核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及會計主任具下列資格之一,並有具體成果與績效,始得依有關法令派任:
          (一)具特殊專長,二十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且曾任一級單位主管十五年以上,及本校專門委員三年以上。
          (二)博士學位,十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且曾任一級單位主管十年以上,及本校專門委員三年以上。
          (三)具教授以上教師資格,五年以上相關實務經驗,且曾任一級主管三年以上。

第5條	新進人員均應試用三個月,試用考核合格者,始予繼續任用;試用考核不合格者,應予終止僱用。但經雙方協商合意後得延長試用一次,最長不得逾三個月。
第三章	晉升
第6條	職員工晉升於考核終了後一個月內辦理,由單位主管簽具服務績優事蹟進行推薦,經行政審查及晉升考試及格,並經人力資源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以當學年度八月一日為其晉升生效日。
第7條	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經單位主管推薦晉升:
        一、申請晉升職級之員額編制尚有缺額。
        二、獲推薦時已任現職滿三年,並具晉升職級之資格。
        三、依職稱逐級晉升。
        四、申請晉升高級組員以上者,須具跨單位或跨組織輪調資歷。但具特殊專業經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近三年考績為佳等以上,且近三年內未有申誡以上懲戒紀錄者。但業依規定抵銷者,不在此限。
        拒絕配合校務需要調動者,除近三年有一年考績特優外,三年內不得提出晉升申請。
        各單位(處、室、學院)以配置專員一名為原則,晉升員額應參酌本原則辦理。
        稽核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主任、董事會秘書、工友、司機、駐衛警察及約僱人員無晉升規定之適用。

第四章	其他
第8條	職員工因故離職,須徵得單位主管同意,並報請校長核准。
        離職手續辦理完畢後,發給離職證明書。
        職員工提出離職預告期限如下: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第9條	職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符合退休條件者,得予以資遣:
        一、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組織整併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二、因身心障礙不能勝任工作,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以上之醫院發給證明。
        三、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五、有本校職員工考核辦法第五條第八項規定情形者。
        本校資遣程序及預告比照前條規定辦理。
第10條	職員工未專簽校長同意者,不得於校內、外兼課或兼職。
        經奉核者,應恪遵下列原則:
        一、無影響其本職工作之虞。
        二、無洩露學校機密或影響學校權益之虞。
        三、於期滿續兼或兼職職務異動時,應重行申請。
        四、兼課或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11條	職員工接奉任免或遷調公文後,應於報到日或生效日內到(離)職。但具有正當理由,經校長核准者,得延長之。新進人員未接奉核准之任用通知,不得先行到職。
第12條	職員工任職本校期間享有各項法定權益,同時負有於工作日提供勞務義務,遵守勞動保護規範義務、工作障礙及危害通知義務。
第13條	本校各單位之室、中心主任、秘書、組長及館長除另有規定外,得由職員聘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秘書、組長、館長及中心主任:具有中級組員以上資格者。
        二、室主任:具有高級組員以上資格並符合教育部有關規定者。
        前項聘兼主管除會計室主任及稽核室主任之任免依本校「會計室及稽核室主任任免辦法」之規定外,其餘聘期採一年一聘制,由校長聘任之。
第14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董事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