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自KMU LawDB
- 102.06.07 101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2.06.14 101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2.07.04 高醫院生字第1021101967號函公布
- 104.09.02 104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4.10.30 104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修正通過
- 105.08.31 105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106.06.26 105學年度第1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 114.08.14 11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提昇本學院學生學習成效,依據本校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規定,訂定「生命科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三人,由院長擔任召集人,並就教師、學生代表推薦,或得就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
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延聘得連任。
三、本委員會之工作執掌如下:
(一) 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所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國內外實習分發、擇訂之國內外校外實習機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實習團體保險、健康檢查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與檢討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實習委員會」。
(二) 確認整體規劃及推動校外實習課程。
(三) 確認合作機構之評估結果及選定。
(四) 審訂校外實習合作書面契約及學生個別實習計畫。
(五) 協調、處理學生國內外實習申訴、爭議及意外事件。
(六) 審查學生實習期滿前之終止實習。
(七) 追蹤處理及檢討學生實習輔導訪視結果。
(八) 審議及追蹤學生實習期間發生之緊急事故、工安職災、勞動權益等辦理情形。
(九) 其他實習學生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院長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五、本要點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簽請教務處檢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