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高雄醫學大學經營)主治醫師參與政策性活動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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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立小港醫院(委託高雄醫學大學經營)主治醫師參與政策性活動獎勵辦法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B0%AA%B6%AF%A5%AB%A5%DF%A4p%B4%E4%C2%E5%B0%7C%A1%5D%A9e%B0U%B0%AA%B6%AF%C2%E5%BE%C7%A4j%BE%C7%B8g%C0%E7%A1%5E%A5D%AAv%C2%E5%AEv%B0%D1%BBP%ACF%B5%A6%A9%CA%AC%A1%B0%CA%BC%FA%C0y%BF%EC%AAk.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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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                                               97.08.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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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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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11.17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71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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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11.17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718號函公布.doc|97.11.17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718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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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為提高主治醫師參與本院政策性醫療、教學、院內活動等,以提昇本院醫療品質,特訂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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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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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獎勵金經費來源以主治醫師醫療福利金之50%由院方統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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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提高主治醫師參與本院政策性醫療、教學、院內活動等,以提昇本院醫療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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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獎勵計算公式,以全院主治醫師之積分總點數為分母,主治醫師個人積分點數為分子,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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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獎勵金經費來源以主治醫師醫療福利金之50%由院方統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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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主治醫師醫療福利金50%之總金額,即為主治醫師應得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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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獎勵計算公式,以全院主治醫師之積分總點數為分母,主治醫師個人積分點數為分子,乘以主治醫師醫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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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積分點數,每季結算一次,並於主治醫師會議中公布前10名名單。但獎勵金以半學年度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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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利金50%之總金額,即為主治醫師應得之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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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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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積分點數,每季結算一次,並於主治醫師會議中公布前10名名單。但獎勵金以半學年度結算核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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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積分點數採計之項目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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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積分點數採計之項目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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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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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歷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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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歷經審查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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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歷經審查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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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寫病歷獲選為範本病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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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所寫病歷獲選為範本病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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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擔任院內病歷審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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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擔任院內病歷審查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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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有關參與病歷品質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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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有關參與病歷品質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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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學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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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學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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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院門診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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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住院門診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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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擔任院內師資培育主講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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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擔任院內師資培育主講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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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擔任院內專題演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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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擔任院內專題演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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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擔任院內教學計畫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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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擔任院內教學計畫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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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參加院方其他教學政策性活動,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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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參加院方其他教學政策性活動,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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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組織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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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組織貢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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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參加院方發起之醫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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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參加院方發起之醫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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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參加院內品管圈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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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參加院內品管圈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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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參加國際醫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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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參加國際醫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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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參加院內醫師KPI專題演講活動。但參加時間須達參與活動時數之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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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參加院內醫師KPI專題演講活動。但參加時間須達參與活動時數之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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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擔任院方核准之院外活動演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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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擔任院方核准之院外活動演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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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參與院方特殊性疾病防治推廣活動,表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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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參與院方特殊性疾病防治推廣活動,表現優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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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擔任院方各類評鑑章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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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擔任院方各類評鑑章節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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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參加院方其他組織政策性活動,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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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參加院方其他組織政策性活動,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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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積分點數證明統計承辦單位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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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積分點數證明統計承辦單位如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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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歷品質:由醫療事務室病歷組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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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病歷品質:由醫療事務室病歷組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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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學貢獻度:由研究暨教學訓練室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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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教學貢獻度:由研究暨教學訓練室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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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組織貢獻度:由管理室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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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組織貢獻度:由管理室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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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統籌彙整單位:由管理室負責報表印出彙整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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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統籌彙整單位:由管理室負責報表印出彙整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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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為配合積分點數季結算,各單位統計登入積分點數須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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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配合積分點數季結算,各單位統計登入積分點數須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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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為評估、追蹤本辦法施行成效,設立「主治醫師參與政策性活動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由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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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為評估、追蹤本辦法施行成效,設立「主治醫師參與政策性活動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由醫務秘書、高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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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務秘書、高級專員、臨床教學暨研究室主任、護理部主任、管理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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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專員、臨床教學暨研究室主任、護理部主任、管理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病歷組組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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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室主任、病歷組組長等組成,並由醫務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幹事由管理室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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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組成,並由醫務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幹事由管理室人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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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組成員及幹事均由院長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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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組成員及幹事均由院長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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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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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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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1年4月20日 (三) 16:39的目前修訂版本

97.08.12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7.11.17高醫港人字第0970001718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高主治醫師參與本院政策性醫療、教學、院內活動等,以提昇本院醫療品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獎勵金經費來源以主治醫師醫療福利金之50%由院方統籌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獎勵。
第三條  獎勵計算公式,以全院主治醫師之積分總點數為分母,主治醫師個人積分點數為分子,乘以主治醫師醫療
     福利金50%之總金額,即為主治醫師應得之獎勵金。 
第四條  積分點數,每季結算一次,並於主治醫師會議中公布前10名名單。但獎勵金以半學年度結算核發一次。
第五條  積分點數採計之項目如下列。
     一、病歷品質
      (一)病歷經審查優良者。
      (二)所寫病歷獲選為範本病歷者。
      (三)擔任院內病歷審查員。
      (四)其他有關參與病歷品質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二、教學貢獻度
      (一)住院門診教學。
      (二)擔任院內師資培育主講講師。
      (三)擔任院內專題演講者。
      (四)擔任院內教學計畫主持人。
      (五)參加院方其他教學政策性活動,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三、組織貢獻度
      (一)參加院方發起之醫療活動。
      (二)參加院內品管圈活動。
      (三)參加國際醫療活動。
      (四)參加院內醫師KPI專題演講活動。但參加時間須達參與活動時數之70%以上。
      (五)擔任院方核准之院外活動演講者。
      (六)參與院方特殊性疾病防治推廣活動,表現優良者。
      (七)擔任院方各類評鑑章節負責人。
      (八)參加院方其他組織政策性活動,經院方核准公布應給予積分點數者。
第六條  積分點數證明統計承辦單位如下列。
     一、病歷品質:由醫療事務室病歷組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二、教學貢獻度:由研究暨教學訓練室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三、組織貢獻度:由管理室負責證明、統計、登入積分系統。
     四、統籌彙整單位:由管理室負責報表印出彙整簽核。
第七條  為配合積分點數季結算,各單位統計登入積分點數須於每季結束後10日內完成。
第八條  為評估、追蹤本辦法施行成效,設立「主治醫師參與政策性活動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由醫務秘書、高級
     專員、臨床教學暨研究室主任、護理部主任、管理室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會計室主任、病歷組組長等
     組成,並由醫務秘書擔任小組召集人,幹事由管理室人員擔任之。
     小組成員及幹事均由院長聘任,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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