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font size=2>
<font size=2>
-
::::::::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 810306高醫董川字第008號,自81年4月1日實施
+
::::::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 810306高醫董川字第008號,自81年4月1日實施
-
::::::::96.12.19.附設醫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96.12.19.附設醫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媒體: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告.doc|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告]]
+
::::::[[媒體: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告.doc|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布]]
</font>
</font>
<pre>  
<pre>  
第一條  本醫院為減輕醫療人員之負擔,設置「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一條  本醫院為減輕醫療人員之負擔,設置「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第二條  一、本醫院聘任之主治醫師、住院醫師、醫事人員及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均須參加為會員。
+
第二條  一、本醫院聘任之主治醫師、住院醫師、醫事人員及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均須參加為會
 +
       員。
     二、非屬前項範圍之醫院人員得自由參加。
     二、非屬前項範圍之醫院人員得自由參加。
-
第三條  一、本會會員於院內或外派執行醫療及相關業務,因而發生問題或糾紛,經本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鑑定結果或經訴訟程序
+
第三條  一、本會會員於院內或外派執行醫療及相關業務,因而發生問題或糾紛,經本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
-
       判決,應負賠償或道義責任時,本會應依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四條補助會員賠償金額之半數(50%),當事人應負部份
+
       規定鑑定結果或經訴訟程序判決,應負賠償或道義責任時,本會應依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四
-
       以其該月份總所得為上限,超過部份仍由本會負擔。
+
       條補助會員賠償金額之半數(50%),當事人應負部份以其該月份總所得為上限,超過部份仍由本會負
 +
       擔。
     二、補助之申請每人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二、補助之申請每人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一、本會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其標準如下:
第四條  一、本會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其標準如下:
-
       (一)主治醫師300元
+
     (一)主治醫師300元
-
       (二)住院醫師200元
+
     (二)住院醫師200元
-
       (三)醫事放射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學物理師、藥師(生)、護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生)、物理治療師(生)、心理
+
     (三)醫事放射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學物理師、藥師(生)、護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生)、物
-
         師、助理護士40元。
+
       理治療師(生)、心理師、助理護士40元。
-
       (四)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及自願加入者40元。
+
     (四)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及自願加入者40元。
-
       (五)前述(二)、(三)含應屆畢業仍未取得執照者。
+
     (五)前述(二)、(三)含應屆畢業仍未取得執照者。
     二、前項會費經繳納後不得要求退還。
     二、前項會費經繳納後不得要求退還。
     三、員工自加入本會後,所發生之醫療爭議案件,始得申請本會補助。
     三、員工自加入本會後,所發生之醫療爭議案件,始得申請本會補助。
-
     四、會員發生醫療糾紛(含醫療爭議案)申請本經費後,經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審議後,得調高其每月互助金費用2至5倍,為期二~
+
     四、會員發生醫療糾紛(含醫療爭議案)申請本經費後,經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審議後,得調高其每月互
-
       五年,並溯及簽訂協議書日期。
+
       助金費用2至5倍,為期二~五年,並溯及簽訂協議書日期。
第五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之自願認捐。
第五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之自願認捐。
第六條  一、本醫院應編列與會員所繳會費同額之相對補助款。
第六條  一、本醫院應編列與會員所繳會費同額之相對補助款。

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6:35所做的修訂版本

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 810306高醫董川字第008號,自81年4月1日實施
96.12.19.附設醫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醫院為減輕醫療人員之負擔,設置「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一、本醫院聘任之主治醫師、住院醫師、醫事人員及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均須參加為會
       員。
     二、非屬前項範圍之醫院人員得自由參加。
第三條  一、本會會員於院內或外派執行醫療及相關業務,因而發生問題或糾紛,經本醫院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
       規定鑑定結果或經訴訟程序判決,應負賠償或道義責任時,本會應依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四
       條補助會員賠償金額之半數(50%),當事人應負部份以其該月份總所得為上限,超過部份仍由本會負
       擔。
     二、補助之申請每人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一、本會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其標準如下:
     (一)主治醫師300元
     (二)住院醫師200元
     (三)醫事放射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學物理師、藥師(生)、護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生)、物
       理治療師(生)、心理師、助理護士40元。
     (四)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及自願加入者40元。
     (五)前述(二)、(三)含應屆畢業仍未取得執照者。
     二、前項會費經繳納後不得要求退還。
     三、員工自加入本會後,所發生之醫療爭議案件,始得申請本會補助。
     四、會員發生醫療糾紛(含醫療爭議案)申請本經費後,經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審議後,得調高其每月互
       助金費用2至5倍,為期二~五年,並溯及簽訂協議書日期。
第五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之自願認捐。
第六條  一、本醫院應編列與會員所繳會費同額之相對補助款。
     二、相對補助款由本醫院會計室設立專用科目管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  本會每年應公佈收支帳目一次。
第八條  本要點未訂定事項,悉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