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個修訂)
第1行: 第1行:
-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設置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AA%FE%B3%5D%A4%A4%A9%4D%AC%F6%A9%C0%C2%E5%B0%7C%B3%42%B2%7A%C2%E5%C0%F8%B0%DD%C3%44%A4%AC%A7%55%B7%7C%B3%5D%B8%6D%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
:::::::::::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 810306高醫董川字第008號,自81年4月1日實施
-
<pre>
+
:::::::::::96.12.19.附設醫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 810306高醫董川字第008號,自81年4月1日實施
+
:::::::::::[[媒體: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告.doc|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告]]
-
                          96.12.19.附設醫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
<pre>
-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告
+
第一條 本醫院為減輕醫療人員之負擔,設置「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第一條 本醫院為減輕醫療人員之負擔,設置「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要點。

在2010年8月9日 (一) 11:48所做的修訂版本

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常會 810306高醫董川字第008號,自81年4月1日實施
96.12.19.附設醫院96學年度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97.02.13高醫附行字第0970000460號函公告
 
第一條	本醫院為減輕醫療人員之負擔,設置「處理醫療問題互助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          
           要點。
第二條
	   一、本醫院聘任之主治醫師、住院醫師、醫事人員及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
               均須參加為會員。
           二、非屬前項範圍之醫院人員得自由參加。
第三條	一、本會會員於院內或外派執行醫療及相關業務,因而發生問題或糾紛,經本醫院醫療糾
               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鑑定結果或經訴訟程序判決,應負賠償或道義責任時,本會應依
               醫療糾紛處理作業要點規定第四條補助會員賠償金額之半數(50%),當事人應負部份以
               其該月份總所得為上限,超過部份仍由本會負擔。
           二、補助之申請每人每學年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一、本會會員應按月繳納會費,其標準如下:
               (一)主治醫師300元
               (二)住院醫師200元
               (三)醫事放射師(生)、醫事檢驗師(生)、醫學物理師、藥師(生)、護士、護理師、職
                   能治療師(生)、物理治療師(生)、心理師、助理護士40元。
               (四)其他實際提供第一線照護之技術人員及自願加入者40元。
               (五)前述(二)、(三)含應屆畢業仍未取得執照者。
           二、前項會費經繳納後不得要求退還。
           三、員工自加入本會後,所發生之醫療爭議案件,始得申請本會補助。
           四、會員發生醫療糾紛(含醫療爭議案)申請本經費後,經醫療問題評估委員會審議後,得
               調高其每月互助金費用2至5倍,為期二~五年,並溯及簽訂協議書日期。
第五條	本會得接受會員之自願認捐。
第六條	一、本醫院應編列與會員所繳會費同額之相對補助款。
           二、相對補助款由本醫院會計室設立專用科目管理,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第七條	本會每年應公佈收支帳目一次。
第八條	本要點未訂定事項,悉依本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要點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