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藥物不良反應委員會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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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宣導藥物不良反應作業。
     五、宣導藥物不良反應作業。
     六、通報藥物不良反應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六、通報藥物不良反應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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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除人體試驗不良反應之通報由人體試驗委員會列管外,其他藥物不良反應均需向本委員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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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除人體試驗不良反應之通報由人體試驗委員會列管外,其他藥物不良反應均需向本委員會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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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並置召集人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委員由臨床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等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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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並置召集人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委員由臨床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等醫藥
     專業人員組成。
     專業人員組成。
     前項人員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前項人員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在2011年4月18日 (一) 13:53的目前修訂版本

91.7.5 九十學年度藥物不良反應委員會會議通過
91.7.17九十學年度第十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5.16九十五學年度第十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8.28高醫附行字第0960002698號公布
97.07.16九十六學年度第十二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8.28高醫附行字第0970002873號公布

第一條  為配合行政院衛生署建置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強化醫療人員對使用藥物引起之不良反應的認識,協助
     建立本土之藥物用藥安全資料庫,以達到合理用藥及提升民眾用藥安全,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章第四十條規
     定,設置「藥物不良反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功能如下:
     一、訂定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內容及要點。
     二、審議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內容。
     三、統合院內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匯集資料加以分析、後續追蹤
     四、制訂檢討改善措施。
     五、宣導藥物不良反應作業。
     六、通報藥物不良反應至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
第三條  除人體試驗不良反應之通報由人體試驗委員會列管外,其他藥物不良反應均需向本委員會通報。
第四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九至十五人,並置召集人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委員由臨床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等醫藥
     專業人員組成。
     前項人員由本醫院院長聘兼之,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定期召開一次,必要時亦得召開臨時會議,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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