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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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9.07.10(八九)高醫醫法字第004號函公布
                                  96.10.22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299號函公布
                                  97.04.16九十六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06.07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8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教育訓練部(以下簡稱本部)之職掌如下:
           一、住院醫師、實習醫師、實習學生、各醫療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計畫之訂定、執行及評估。
           二、教師培育。
           三、本醫院各類圖書之購置與管理及協辦本校圖書館分館業務。
           四、教學教材繪製、製作及器材管理。
           五、各臨床科繼續教育計畫之訂定、評估及協辦。
           六、各臨床科討論會及教育活動之審查。
           七、全院性學術性活動之彙整。
           八、醫師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計劃之訂定、執行及評估。
           九、申請來本醫院為長短期進修或訓練之協辦。
           十、全院性教育訓練活動之協辦。
第三條	本部得設下列各室及各中心:
           一、住院醫師訓練室。
           二、實習醫師訓練室。
           三、實習醫學生訓練室。
           四、護理人員訓練室。
           五、醫療相關人員訓練室。
           六、圖書室。
           七、教材室。
           八、實證醫學中心。
           九、手術技能中心。
           十、臨床技能中心。
           十一、教師培育中心。
第四條	本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本校專任教授,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
           由本醫院院長聘之。
第五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置部副主任一人,襄助部主任處理部務,由院長遴選本校專任教授或
           副教授,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之。
第六條	本部下設之室及中心依其業務需要,得各設主任一人,由部主任推薦,提請院長轉陳本校
           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之。
第七條	本部得置組長一人,綜合管理及協調各室、中心之相關事務。
各室、
           中心得置專業技術人員或辦事人員。
第八條	本部之編制員額各級人員職掌另定之。
第九條	各室及中心之管理辦法與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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