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臨床教育訓練部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 89.07.10(八九)高醫醫法字第004號函公布
- 96.10.22高醫附行字第0960003299號函公布
- 97.04.16九十六學年度第九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 97.06.07高醫附行字第09700018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醫院組織規程第二十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床教育訓練部(以下簡稱本部)之職掌如下: 一、住院醫師、實習醫師、實習學生、各醫療相關人員教育訓練計畫之訂定、執行及評估。 二、教師培育。 三、本醫院各類圖書之購置與管理及協辦本校圖書館分館業務。 四、教學教材繪製、製作及器材管理。 五、各臨床科繼續教育計畫之訂定、評估及協辦。 六、各臨床科討論會及教育活動之審查。 七、全院性學術性活動之彙整。 八、醫師職前及在職教育訓練計劃之訂定、執行及評估。 九、申請來本醫院為長短期進修或訓練之協辦。 十、全院性教育訓練活動之協辦。 第三條 本部得設下列各室及各中心: 一、住院醫師訓練室。 二、實習醫師訓練室。 三、實習醫學生訓練室。 四、護理人員訓練室。 五、醫療相關人員訓練室。 六、圖書室。 七、教材室。 八、實證醫學中心。 九、手術技能中心。 十、臨床技能中心。 十一、教師培育中心。 第四條 本部置部主任一人,綜理部務,由本醫院院長遴選本校專任教授,提請本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 之。 第五條 本部依業務需要,得置部副主任一人,襄助部主任處理部務,由院長遴選本校專任教授或副教授,提請本 校校長同意後,由本醫院院長聘之。 第六條 本部下設之室及中心依其業務需要,得各設主任一人,由部主任推薦,提請院長轉陳本校校長同意後,由 本醫院院長聘之。 第七條 本部得置組長一人,綜合管理及協調各室、中心之相關事務。 各室、中心得置專業技術人員或辦事人員。 第八條 本部之編制員額各級人員職掌另定之。 第九條 各室及中心之管理辦法與辦事細則另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醫院院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