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中醫部設置辦法

出自KMU LawDB

在2010年5月19日 (三) 16:59由Wikijoe (對話)所做的修訂版本
(差異) ←上一修訂 | 目前修訂 (差異) | 下一修訂→ (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中醫部設置辦法 (Word公文版本下載)

                       92.06.18九十一學年度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第十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2.06.25九十一學年度法規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92.07.03九十一學年度第四次校務暨第十二次行政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92.07.25董事會第十四屆第八次會議通過
                       92.09.16高醫醫法第0920100008號函公布,並溯自92.09.08起實施
第一條   依據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中醫部置主任一人,由醫院院長提請本校校長聘之。
第三條   中醫部分設下列臨床單位及醫事單位
         一、臨床單位
            (一)中醫內科
            (二)中醫婦兒科
            (三)針灸科
            (四)中醫傷科
         二、醫事單位
            (一)中醫藥局
            (二)研發組
第四條   中醫部各臨床科置主任一人,其下置各級醫師、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辦事
         人員、技工及工友。
第五條   中醫部中藥局置主任一人,負責藥劑及商品管理相關事務,其下設調劑、製劑、藥管
         等三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另置醫療相關專業人員、技術人員及辦事員等若干人。
         中醫部研發組置組長一人,負責商品研發、品管及行銷等專案工作,另置研發相關專
         業人員及辦事員等若干人。 
第六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務會議通過,呈董事會審議通過,由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
         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