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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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1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第2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在2019年6月6日 (四) 14:06所做的修訂版本

91.08.05(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五號公布
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七號函公布
97.09.25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0.29(97)高醫院醫通字第09700048號函公布
100.06.23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7.08(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4號函公布
101.06.28一00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1.07.26(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3號函公布
101.09.27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7.11一0一學年度第五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2.08.07(102)高醫院醫函字第102000015號函公布
105.06.23 104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8.03.28 醫學院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第1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依據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學院連續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二、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教師。
第3條	教學優良教師,按本學院教師人數百分之四比率分配名額,若有小數點時不予進位,其差額得累計。
第4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
        (一)本學院依據遴選細則第2條列出合格初選候選教師名單。
        (二)候選教師名單分基礎類及臨床類教師,名額比例依該學年基礎與臨床教師之比例。臨床類教師名額比例,又依內科學科、外科學科、內科系其他學科、外科系其他學科及非醫學系五組教師之比例定之。類組內各自投票之結果,列為同儕互評分數。教師類別如附表一
        (三)複選候選人之產生:
        1、各類組同儕互評分數與教學評量平均分數,總成績排名於當年度膺選名額三倍內者得為複選候選人。
        2、獲選同學年度醫院內教學優良主治醫師者,得為複選候選人。
        3、若有醫學院系所沒有老師入選,則增列名額以保障各系所都至少有一位教師為複選候選人。
        4、以上名單若有重複,不再額外增加複選候選人人數。
        (四)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
        2、最近一學年之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之證明。
        3、英語授課之證明。
        4、其他教學事蹟(自行舉證)。
        二、複選: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負責。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複選委員如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三、基礎類及臨床類教師,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1、基礎類教師:
           教學評量分數(15%)。
           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20%)。
           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
           英語授課(10%)。
           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30%)。
           同儕互評(15%)。
        2、臨床類教師:
           主治醫師教學評分(臨床教育訓練部提供)(20%)。
           教學評量分數(10%)。
           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ES)之運用(20%)。
           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
           英語授課(10%)。
           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20%)。
           同儕互評(10%)。
         四、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進行複選投票。
         複選評分標準以初選評分總成績佔80%,遴選委員複選得票成績佔20%。
第5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辦理。
第6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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