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細則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1.08.05(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五號公布
91.09.26(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七號函公布
97.09.25九十七學年度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7.10.29(97)高醫院醫通字第09700048號函公布
100.06.23九十九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0.07.08(100)高醫院醫函字第1000200004號函公布
101.06.28一00學年度第四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1.07.26(101)高醫院醫函字第1010200003號函公布
101.09.27一0一學年度第一次醫學院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102.07.11一0一學年度第五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2.08.07(102)高醫院醫函字第102000015號函公布
105.06.23 104學年度第5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8.03.28 醫學院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08.03.28 醫學院107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03.25 醫學院109學年度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110.04.30高醫院醫字第1101101277號函公布實施
112.06.29醫學院111學年度第6次院務會議通過
112.07.26高醫院醫字第1121102342號函公布實施
第1條   本學院為提昇教師教學成效,獎勵教師教學卓越貢獻,肯定其專業學養及對教學之努力與貢獻,依據本校
       「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訂定本細則。
第2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資格如下:
        一、在本學院連續在職滿二年以上之專任教師與臨床教師,得為教學優良教師之候選人。
        二、凡年度出國進修、外調及年功休假教授並未在校授課者,不得列為候選教師。
第3條	教學優良教師名額由教務處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分配。
第4條	教學優良教師之遴選標準:
        最近一學年教師教學評量有效加權平均值在全院專任教師排名前百分之五十或大於等於5.40分。
第5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初選:   
           (一)本學院依據遴選細則第2條列出合格初選候選教師名單。
           (二)候選教師名單分基礎類及臨床類教師,名額比例依該學年基礎與臨床教師之比例。臨床類教師名額
               比例,又依內科學科、外科學科、內科系其他學科、外科系其他學科及非醫學系及學士後醫學系五
               組教師之比例定之。類組內各自投票之結果,列為同儕互評分數。教師類別表如附表一。
           (三)複選候選人之產生:
               1、各類組同儕互評分數與教學評量平均分數,總成績排名於當學年度膺選名額三倍內者得為複選候
                  選人。
               2、獲選同學年度醫院教學優良主治醫師者,得為複選候選人。
               3、若有醫學院系所沒有老師入選,則增列名額以保障各系所都至少有一位教師為複選候選人。
               4、以上名單若有重複,不再額外增加複選候選人人數。
           (四)複選候選人應檢附下列文件供作複選審查附件:
               1、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RS)之運用。
               2、最近一學年之課程大綱及教材上網之證明。
               3、英語授課之證明。
               4、其他教學事蹟(自行舉證)。
        二、複選:由本學院院務會議代表負責。委員職責為對複選候選人提供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分。複選委員如
            為候選人時應自動迴避。
           (一)基礎類及臨床類教師,各項評量項目之分數比率如下:
               1、基礎類教師:
                 (1)教學評量分數(15%)。
                 (2)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RS)之運用(20%)。
                 (3)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
                 (4)英語授課(10%)。
                 (5)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30%)。
                 (6)同儕互評(15%)。
               2、臨床類教師:
                 (1)主治醫師教學評分(臨床教育訓練部提供)(20%)。
                 (2)教學評量分數(10%)。
                 (3)創新教材與E化設備(如即時反饋系統IRS)之運用(20%)。
                 (4)課程大綱與教材上網(10%)。
                 (5)英語授課(10%)。
                 (6)其他教學事蹟(如學生得獎與該教師之教學直接相關等)(20%)。
                 (7)同儕互評(10%)。
          (二)複選委員會在查閱候選人資料後,進行複選投票。
              複選評分標準以初選評分總成績佔80%,遴選委員複選得票成績佔20%。
第6條	本細則未盡事項,悉依本校教學優良與教學傑出教師遴選獎勵辦法辦理。
第7條	本細則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由教務處檢核後實施。

【請利用上方公告歷程之最新公告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