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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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7 九十六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1次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96.12.06 九十六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6.12.27高醫系呼字第0961100566號函公布
104.06.18 103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3次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6.29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7.15 高醫系呼字第1041102247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呼吸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由委員10-14名組成:
        1、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2、遴選委員: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任之,並置學生代表1-2名,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1-3名,陳請校長聘任之。
   (二)工作執掌:
        1、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品質管控。
          (1)檢覆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2、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3、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課程之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4、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
三、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1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之。
   本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1年,遴選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五、 本要點經系課程委員會、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