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呼吸治療學系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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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11.27 九十六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1次系課程委員會通過
96.12.06 九十六學年度醫學院第1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6.12.27高醫系呼字第0961100566號函公布
104.06.18 103學年度呼吸治療學系第3次系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6.29 103學年度醫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104.07.15 高醫系呼字第1041102247號函公布
105.03.30 104學年度醫學院第2次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一、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呼吸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本委員會設置委員十至十四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系主任推薦教師任之,並置學生代表一至二名,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三名,陳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本委員會工作執掌如下:
    (一)各項內外部回饋意見採主題式課程審查,落實課程品質管控。
        1、檢覆教材上網進度。
        2、落實課程教材審查。
        3、審核課程學習成效標準。
        4、落實課程大綱、進度表審查作業,並依委員意見修訂課程內容。
        5、依課程評量、畢業生流向、就業滿意度及雇主滿意度結果,檢討課程規劃適切性。
    (二)依學系發展特色及多元回饋(如:教學評量、課程外審、雇主及校友滿意度等)研擬課程架構及學分數等,並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依校外專家委員意見及市場資訊,以客觀角度檢討本學系教育目標及課程規劃與社會發展趨勢相符。
    (四)決議事項陳報「院課程委員會」。
四、本委員會得下設各組:
    (一)「問題導向學習組(Problem Based Learning,PBL)」、「團隊導向學習組(Team Based Learning,TBL)」、臨床技能組,必要時得於各組下另設置功能小組。
    (二)各組得設置組長一名,由系主任推薦助理教授以上專任教師擔任。另得置組員若干名,由組長推薦本校專任教師或學有專長之人員擔任之。
五、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決議。
六、本要點經系、院課程委員會審議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