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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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0.01高醫心通字第099110468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本校運動場館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運動場館(以下簡稱本場館)包括室外場館(田徑場、綜合球場、排球場)、桌球教室、重量訓練室等      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本場館使用優先順序如次: 一、體育教學。 二、全校性慶典活動。 三、各項運動代表隊訓練。 四、運動性社團活動。 五、教職員工生之活動。 六、其他本校核准之活動。 第四條  本場館管理及維護業務由通識教育中心體育組(以下簡稱體育組)負責。 第五條  各場館開放時間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各場館維護保養期間停止開放。 第六條  使用本場館之規範 一、須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並嚴禁煙火、飲食、吸煙及亂置雜物。 二、進入綜合球場活動時,嚴禁穿著皮鞋、休閒鞋、拖鞋及運動涼鞋等非運動球鞋入場內活動。 三、田徑場除本校棒球隊及棒壘球社團練習時間及核准之活動外,其他時間嚴禁進行棒壘球運動,以維護        他人之安全。 四、校外人士禁止在田徑場從事棒壘球運動。 第七條  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欲借用本場館,請於使用前一週至體育組器材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八條  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本場館,須來函辦理租借用手續,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  經核准之借用場地,如遇本校有臨時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十條  使用(借用)單位(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場館得隨時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活動宗旨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三、非法集會有不利社會秩序者(含未經核准之集會)。 四、使用與申請活動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五、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本場館設施者。 六、其他經本校認為有停止使用之必要者。 第十一條 使用本場館不得隨意搬動附屬設備器材,如為必需搬動者,需經體育組同意,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      有損壞設備器材者,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體育組另訂定各場館使用須知,公告於各場館明顯之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