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0.01高醫心通字第0991104683號函公布
106.04.13 105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有效管理本校運動場地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運動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包括室外場地(田徑場、綜合球場、
         排球場、籃球場、網球場)、桌球教室、重量訓練室等場地及其附屬
         設備。
第 三 條  本場地使用優先順序如次: 
          一、體育教學。
          二、全校性慶典活動。
          三、各項運動代表校隊訓練。
          四、各學系、社團學生活動。
          五、教職員工生之活動。
          六、其他本校核准之活動。
第 四 條  本場地管理及維護業務由總務處事務組(以下簡稱本組)負責。
第 五 條  各場地開放時間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維護保養期間停止開放。
第 六 條  使用本場地之規範如下: 
          一、須著運動服裝及平底運動鞋,並嚴禁煙火、飲食、吸煙及亂置
              雜物。
          二、進入綜合球場活動時,嚴禁穿著皮鞋、休閒鞋、拖鞋及運動涼
              鞋等非運動球鞋入場內活動。
          三、網球場入場時須著運動服裝、網球鞋或平底運動鞋,以維護球
              場場地平整。
          四、田徑場除本校棒球隊及棒壘球社團練習時間及核准之活動外,
              其他時間嚴禁進行棒壘球運動,以維護師生之安全。
          五、校外人士禁止在田徑場從事棒壘球運動。
第 七 條  本場地租借用程序、使用規定及罰則,依運動場地申請借用原則辦
          理。
第 八 條  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本場地,須來函辦理租借用手續,經核准後方可
          使用。
第 九 條  經核准之借用場地,依本校場地及器材借用收費標準表辦理,如遇
          本校有臨時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 十 條  使用(借用)單位(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場地得隨時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活動宗旨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三、非法集會有不利社會秩序者(含未經核准之集會)。
          四、使用與申請活動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五、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本場地設施者。
          六、其他經本校認為有停止使用之必要者。
第十一條  使用本場地不得隨意搬動附屬設備器材,如為必需搬動者,需經本
          組同意,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有損壞設備器材者,應負賠償
          之責。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本組另訂定各場地使用須知,公告於各場地明
          顯之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