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場地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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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本場館使用優先順序如次:  
第三條  本場館使用優先順序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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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體育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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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體育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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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校性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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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全校性慶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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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項運動代表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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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項運動代表隊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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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運動性社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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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運動性社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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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教職員工生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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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教職員工生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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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本校核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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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本校核准之活動。
第四條  本場館管理及維護業務由通識教育中心體育組(以下簡稱體育組)負責。
第四條  本場館管理及維護業務由通識教育中心體育組(以下簡稱體育組)負責。
第五條  各場館開放時間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第五條  各場館開放時間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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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場館維護保養期間停止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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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場館維護保養期間停止開放。
第六條  使用本場館之規範  
第六條  使用本場館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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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須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並嚴禁煙火、飲食、吸煙及亂置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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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須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並嚴禁煙火、飲食、吸煙及亂置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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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進入綜合球場活動時,嚴禁穿著皮鞋、休閒鞋、拖鞋及運動涼鞋等非運動球鞋入場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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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進入綜合球場活動時,嚴禁穿著皮鞋、休閒鞋、拖鞋及運動涼鞋等非運動球鞋入場內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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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田徑場除本校棒球隊及棒壘球社團練習時間及核准之活動外,其他時間嚴禁進行棒壘球運動,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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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田徑場除本校棒球隊及棒壘球社團練習時間及核准之活動外,其他時間嚴禁進行棒壘球運動,以維護
       他人之安全。
       他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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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外人士禁止在田徑場從事棒壘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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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校外人士禁止在田徑場從事棒壘球運動。
第七條  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欲借用本場館,請於使用前一週至體育組器材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七條  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欲借用本場館,請於使用前一週至體育組器材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八條  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本場館,須來函辦理租借用手續,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八條  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本場館,須來函辦理租借用手續,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  經核准之借用場地,如遇本校有臨時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九條  經核准之借用場地,如遇本校有臨時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十條  使用(借用)單位(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場館得隨時停止其使用:
第十條  使用(借用)單位(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場館得隨時停止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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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違背活動宗旨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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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違背活動宗旨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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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活動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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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活動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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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法集會有不利社會秩序者(含未經核准之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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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非法集會有不利社會秩序者(含未經核准之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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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與申請活動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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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使用與申請活動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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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本場館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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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本場館設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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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經本校認為有停止使用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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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經本校認為有停止使用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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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使用本場館不得隨意搬動附屬設備器材,如為必需搬動者,需經體育組同意,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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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使用本場館不得隨意搬動附屬設備器材,如為必需搬動者,需經體育組同意,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
     有損壞設備器材者,應負賠償之責。
     有損壞設備器材者,應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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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體育組另訂定各場館使用須知,公告於各場館明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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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體育組另訂定各場館使用須知,公告於各場館明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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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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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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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4日 (五) 10:42所做的修訂版本

99.09.09九十九學年度第一次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99.10.01高醫心通字第0991104683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有效管理本校運動場館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運動場館(以下簡稱本場館)包括室外場館(田徑場、綜合球場、排球場)、桌球教室、重量訓練室等
     場地及其附屬設備。 
第三條  本場館使用優先順序如次: 
     一、體育教學。
     二、全校性慶典活動。
     三、各項運動代表隊訓練。
     四、運動性社團活動。
     五、教職員工生之活動。 
     六、其他本校核准之活動。
第四條  本場館管理及維護業務由通識教育中心體育組(以下簡稱體育組)負責。
第五條  各場館開放時間依其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各場館維護保養期間停止開放。 
第六條  使用本場館之規範 
     一、須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並嚴禁煙火、飲食、吸煙及亂置雜物。 
     二、進入綜合球場活動時,嚴禁穿著皮鞋、休閒鞋、拖鞋及運動涼鞋等非運動球鞋入場內活動。
     三、田徑場除本校棒球隊及棒壘球社團練習時間及核准之活動外,其他時間嚴禁進行棒壘球運動,以維護
       他人之安全。
     四、校外人士禁止在田徑場從事棒壘球運動。
第七條  本校各單位及學生社團欲借用本場館,請於使用前一週至體育組器材室辦理借用手續。
第八條  校外機關團體借用本場館,須來函辦理租借用手續,經核准後方可使用。
第九條  經核准之借用場地,如遇本校有臨時特殊需求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
第十條  使用(借用)單位(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場館得隨時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活動宗旨或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違反教育意義或社會公益者。
     三、非法集會有不利社會秩序者(含未經核准之集會)。
     四、使用與申請活動計畫書內容不符或逕行更改轉讓者。
     五、有安全顧慮或經本校認定其活動有損本場館設施者。
     六、其他經本校認為有停止使用之必要者。
第十一條 使用本場館不得隨意搬動附屬設備器材,如為必需搬動者,需經體育組同意,使用完畢後應恢復原狀,如
     有損壞設備器材者,應負賠償之責。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由體育組另訂定各場館使用須知,公告於各場館明顯之處。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