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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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學院組織規程 (Word公文版本下載)

                                    89.03.10(89)高醫校法(二)字第00四號函公布
                                    91.04.24(91)高醫校法(二)字第0一一號公布修正條文
                                    96.06.11(95)護理學院第11次院系所務聯席會議通過
                                    96.06.22九十五學年度第4次校務暨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96.08.03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院
         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究發展」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由
         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下列學系及研究所:
         一、護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
         二、性別研究所(碩士班)
         本學院因教學之需要,得設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置主任(所長)一人,綜理系(所)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
         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
         及所長任期一任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校長徵詢該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
             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研究所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等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各學系所設系(所)務會議,由各系(所)主管及教師等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學
         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所)主管為主席,負責研議該系(所)
         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及系所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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