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學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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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03高醫院護字第0960006565號函公布
98.11.17九十八學年度護理學院第5次院務暨第4次系務聯席會議通過
99.03.11九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暨第八次行政聯席會議通過
99.03.25高醫院護法字第098001號函公布
101.06.11 一OO學年度護理學院第10次院務會議通過
101.07.12 一OO學年度第2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1.07.19高醫院護字第1011101915號函公布,並自101.8.1起生效
103.02.18 102學年度第8次護理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3.05.06 102學年度第4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06.11 高醫院護字第103110193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四條規定,訂定本規程。
第二條  護理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置院長一人,綜理院務,對外代表本學院行使各項職務。
     院長之聘任依本學院院長遴選辦法規定辦理,自教授中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第三條  本學院視院務發展需要設「教學」、「研發暨國際」及「綜合」等三組,各置組長一人,
     由院長推薦助理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本學院得置秘書、專員、組員、辦事員、技正、技士及技佐等若干人。
第四條  本學院設護理學系(學士班、碩士班、博士班)及高齡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
第五條  本學院因教學、研究之需要,得設各中心,其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六條  本學院護理學系置主任一人,綜理系務,其產生方式依本校系所主管遴選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辦理,
     遴選副教授以上教師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
     系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之連任由院長徵詢該系主管遴選委員會意見,
     予以評鑑後,得連任一次。
     護理學系碩士班、博士班各置班主任一人,由院長遴選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學院高齡長期照護碩士學位學程置主任一人,由院長推薦副教授以上教師,
     經校長同意後聘兼之。主任之任期以三年為原則,期滿經校長同意後得連任一次。
     學位學程主任於任期中有不適任之情形,得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後免兼主管職務。
第七條  本學院設院務會議,為院務決策會議,討論並議決重大事項。
     院務會議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院長(兼召集人)、學系主任、學位學程主任、碩士班班主任、
       博士班班主任及各組組長。
     二、遴選委員:由本學院專任教師互選之,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學生代表、職員工代表得列席參加院務會議。
     本學院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院長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八條  院務會議審議下列事項:
     一、院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學系、學位學程及附設研究中心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務、學生事務、研究及其他等院內重要事項。
     五、有關教學、課程規劃之研擬。
     六、院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決議事項。
     七、會議提案及院長提議事項。
第九條  本學院為推動院務發展,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教師評審委員會。
     二、課程委員會。
     三、學生實習委員會。
     四、國際交流委員會。
     五、其他常設或由院長指派之臨時性委員會或會議。
     前項各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定之。
第十條  本學院所屬學系、學位學程設系務、學位學程會議,由系、學位學程主任及教師等組成之。
     必要時得邀請學生代表列席討論與其學業、生活有關之事項。以系、學位學程主任為主席,
     負責研議該系、學位學程教學、研究、輔導、服務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學院必要時得辦理院、系、學位學程聯席會議。
第十一條 本規程經院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