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在2011年4月1日 (五) 16:47由Wikilaw (對話 | 貢獻)所做的修訂版本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高醫校法字第099號
83.11.22(83)高醫校法字第099號函公布
99.03.24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1994號函公布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保健服務,推廣學校健康教育,改善學校環境衛生,並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設置衛生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全校年度衛生工作計畫之審議、督導與考核。
     二、全校衛生保健服務工作之推動。
     三、全校衛生教育與健康輔導之推廣。
     四、全校環境衛生之督導與改進。
     五、全校餐廳、飲用水之衛生督導與改進。
     六、其他有關全校衛生工作之協調與建議。
第三條  本委員會設置委員11至15人,由教務長、學生事務長、總務處事務組組長、學務處軍訓室主任、學生輔導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
     長、衛生保健組組長、通識教育中心體育教學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就熱心學校衛生及具專業知識之人員聘任若干人及由本
     校學生自治團體推選產生之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由學生事務長兼任,負責委員會之召集。
     執行秘書1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本委員會會務。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第八條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第九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個人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