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委員會組織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高醫校法字第099號
83.11.22(83)高醫校法字第099號函公布
99.03.24衛生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修正通過
99.04.08九十八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4.30高醫學務字第0991101994號函公布
103.09.11 103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0.13高醫學務字第1031103166號函公布

一、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加強保健服務,推廣學校健康教育,改善學校環境衛生,並維護學生及教職員工之健康,
   設置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執掌如下:
  (一)全校年度衛生工作計畫之審議、督導與考核。
  (二)全校衛生保健服務工作之推動。
  (三)全校衛生教育與健康輔導之推廣。
  (四)全校環境衛生之督導與改進。
  (五)全校餐廳、飲用水之衛生督導與改進。
  (六)其他有關全校衛生工作之協調與建議。

三、 本委員會由副校長(一人)擔任召集人,學生事務長為副召集人,教務長、總務長、環保暨安全衛生室主任、學務處心理及
   諮商輔導組與衛生保健組組長、體育教學中心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就熱心本校衛生及具專業知識之人員聘任2至4人
   及學生代表2人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連聘得連任。

四、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1人,由衛生保健組組長兼任,協助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處理本委員會會務。

五、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六、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七、 本委員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校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八、 本委員會會議決議事項,經校長核准後,送請有關單位執行。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