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臨床藥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第1行: 第1行:
-
:::::::::::[[媒體: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doc|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
+
<font size=2>
-
:::::::::::97.05.19九十六學年度臨床藥學研究所第3次所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媒體: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doc|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
-
:::::::::::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05.19九十六學年度臨床藥學研究所第3次所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媒體: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doc|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
+
:::::::::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媒體: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doc|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font>
<pre>
<pre>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
+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
        )設置要點。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院專任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院專任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
-
          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
+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
          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
+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
              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
            習學分相關規定。
-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
-
          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
        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
+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
          通過決議。
+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pre>
</pre>

在2011年4月8日 (五) 17:19所做的修訂版本

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
97.05.19九十六學年度臨床藥學研究所第3次所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設置要點。
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院專任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
        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
        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