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臨床藥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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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
- 97.05.19九十六學年度臨床藥學研究所第3次所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 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 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院專任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 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 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