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臨床藥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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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學院臨床藥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http://db.kmu.edu.tw/~jl/download/law/%C3%C4%BE%C7%B0%7C%C1%7B%A7%C9%C3%C4%BE%C7%AC%E3%A8%73%A9%D2%BD%D2%B5%7B%A9%65%AD%FB%B7%7C%B3%5D%B8%6D%AD%6E%C2%49.doc (Word公文版本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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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doc|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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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19九十六學年度臨床藥學研究所第3次所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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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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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doc|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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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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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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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5.19九十六學年度臨床藥學研究所第3次所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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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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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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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院專任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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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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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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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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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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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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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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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院專任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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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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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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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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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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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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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士一至二人擔任之。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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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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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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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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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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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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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業學分數及學生修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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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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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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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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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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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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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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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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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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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評估課程開發及教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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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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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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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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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13日 (三) 15:52的目前修訂版本

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
97.05.19九十六學年度臨床藥學研究所第3次所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院專任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
   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
   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