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臨床藥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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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doc|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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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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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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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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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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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院專任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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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院專任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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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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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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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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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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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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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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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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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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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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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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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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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學分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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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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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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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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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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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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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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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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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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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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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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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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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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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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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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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1月26日 (四) 14:53所做的修訂版本

96.12.11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09號函公布
97.05.19九十六學年度臨床藥學研究所第3次所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97.05.23九十六學年度藥學院第3次院課程委員會修正通過
97.06.09 (96)高醫藥院通字第96013號函公布
一、  依據本校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訂定臨床藥學研究所(以下簡稱本所)課程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設置要點。
二、  本委員會由所長擔任召集人,並遴選本院專任教師四至八人為委員,呈請校長聘任之。各委員採無給職,
    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三、  本委員會基於研議、審訂及評鑑課程需要,必要時得聘請校友、校外專家學者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二人擔任之。
    開會時應有學生代表一至二人列席。
四、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依所「特色」、「師資」及「發展方向」研擬教學課程之科目學分、必修、選修、畢業學分數及學生修
      習學分相關規定。
    (二)規劃課程授課教師。
    (三)審議教材及跨系所學程。
    (四)決議事項呈報「院課程委員會」審議。
五、  本委員會有關課程之研議、規劃,應於每學期前二個月依前條程序開會討論,並定期實施評估課程開發及教
    學效益分析之檢討,或修正課程,以做為次學期開課之改進參考。
六、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達二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並經出席委員達二分之一贊成始得通過決議。
七、  本要點經院課程委員會議審議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