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國際合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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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依據本院組織規程第十條設置「藥學院國際合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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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依據本院組織規程第十條設置「藥學院國際合作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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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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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院國際化發展策略及方向之規劃。
    (一)本院國際化發展策略及方向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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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及外國學生獎學金之審查。 
    (四)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及外國學生獎學金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諮詢與審議。
    (五)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諮詢與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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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並置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各系所學程主管、班主任及研發暨國際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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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並置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各系所學程主管、班主任及研發暨國際組組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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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人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如聘有校外委員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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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如聘有校外委員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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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得開會,每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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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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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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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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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開會,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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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6年1月6日 (三) 15:09的目前修訂版本

103.09.10 103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103.10.08 高醫藥院字第1031103157號函公布


一、 本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依據本院組織規程第十條設置「藥學院國際合作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院國際化發展策略及方向之規劃。
    (二)本院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之審議。
    (三)國際學程與跨國雙聯學制之規劃與審議。
    (四)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及外國學生獎學金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諮詢與審議。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並置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各系所學程主管、班主任及研發暨國際組組長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如聘有校外委員時,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
   得開會,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