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學院國際合作委員會設置要點
出自KMU LawDB
- 103.09.10 103學年度藥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 103.10.08 高醫藥院字第1031103157號函公布
一、 本院為積極推動國際化,促進國際合作交流,依據本院組織規程第十條設置「藥學院國際合作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院國際化發展策略及方向之規劃。 (二)本院與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合作交流事務之審議。 (三)國際學程與跨國雙聯學制之規劃與審議。 (四)學生國際研習服務獎助及外國學生獎學金之審查。 (五)其他有關國際事務之推動、諮詢與審議。 三、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至九名,並置召集人由院長擔任,各系所學程主管、班主任及研發暨國際組組長為 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推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委員均為無給職,如聘有校外委員時,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四、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方 得開會,每次會議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人員或學生代表列席。 五、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