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技能中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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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善加利用臨床技能中心進行客觀式結構臨床測驗/問題導向學習(OSCE/PBL)等之教學、評量、綜合式學術
第一條 本校為善加利用臨床技能中心進行客觀式結構臨床測驗/問題導向學習(OSCE/PBL)等之教學、評量、綜合式學術
    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並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並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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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為辦理臨床技能考試(測驗)、教育、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為辦理臨床技能考試(測驗)、教育、
    訓練、講習或研習上課等活動需要,得於不影響本校舉辦各項考試試務及教學進行之情形下,皆得依本辦法向教師
    訓練、講習或研習上課等活動需要,得於不影響本校舉辦各項考試試務及教學進行之情形下,皆得依本辦法向教師
    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使用。
    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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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臨床技能中心由本中心統籌管理。
第三條 臨床技能中心由本中心統籌管理。
    各申請單位舉辦OSCE評量/考試、綜合式學術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事務工作由申請單位自行安排。
    各申請單位舉辦OSCE評量/考試、綜合式學術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事務工作由申請單位自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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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臨床技能中心使用空間區分為:
第四條 臨床技能中心使用空間區分為:
    一、考官休息室。
    一、考官休息室。
第28行: 第25行:
    四、24間OSCE/PBL教室。
    四、24間OSCE/PBL教室。
    舉辦OSCE評量/考試可搭配使用考生休息室、考官休息室、標準化病人休息室。
    舉辦OSCE評量/考試可搭配使用考生休息室、考官休息室、標準化病人休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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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臨床技能中心申請方式如下:
第五條 臨床技能中心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校教職員工:
    一、本校教職員工:
第50行: 第46行:
        若沒通知視同如期使用。
        若沒通知視同如期使用。
      (四)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四)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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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臨床技能中心借用時間:
第六條 臨床技能中心借用時間:
    一、本校教職員工
    一、本校教職員工
第60行: 第55行:
     (一)上午08:00am~12:00pm。
     (一)上午08:00am~12:00pm。
     (二)下午01:30pm~05:30pm。
     (二)下午01:30pm~05:30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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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臨床技能中心注意事項:
第七條 臨床技能中心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如非進行OSCE/PBL之教學、評量、學術討論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本中心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一個月。
    一、申請單位如非進行OSCE/PBL之教學、評量、學術討論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本中心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一個月。
第79行: 第73行:
      並同意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得於合理範圍內蒐集、保存、傳遞及使用。
      並同意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得於合理範圍內蒐集、保存、傳遞及使用。
    十、場地費用僅指現有之固定設備(如冷氣、燈光、擴音設備、固定式單槍投影機等),其他器材部份請另行租借。
    十、場地費用僅指現有之固定設備(如冷氣、燈光、擴音設備、固定式單槍投影機等),其他器材部份請另行租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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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和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八條 本辦法經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和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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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9月1日 (二) 11:34所做的修訂版本

102.09.25 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103.01.02 一O二學年度第4 次行政會議
103.02.27 高醫心教字號1031100214號函公布
103.06.10一O二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103.08.14.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9.15 高醫心教字號1031102894號函公布
104.01.15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過
104.04.09.一O三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6.04 高醫心教字號第104110178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善加利用臨床技能中心進行客觀式結構臨床測驗/問題導向學習(OSCE/PBL)等之教學、評量、綜合式學術
    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並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校教職員工及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為辦理臨床技能考試(測驗)、教育、
    訓練、講習或研習上課等活動需要,得於不影響本校舉辦各項考試試務及教學進行之情形下,皆得依本辦法向教師
    發展暨教學資源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提出申請使用。
第三條 臨床技能中心由本中心統籌管理。
    各申請單位舉辦OSCE評量/考試、綜合式學術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事務工作由申請單位自行安排。
第四條 臨床技能中心使用空間區分為:
    一、考官休息室。
    二、考生休息室。
    三、標準化病人休息室。
    四、24間OSCE/PBL教室。
    舉辦OSCE評量/考試可搭配使用考生休息室、考官休息室、標準化病人休息室。
第五條 臨床技能中心申請方式如下:
    一、本校教職員工:
      (一)使用者需達 5 人以上(含 5 人)始得申請。
      (二)為達公平使用,每一時段以 1 小時計,網路預約時段以預計使用日期的四個月內為限;若遇國家級考試
             則以國家級考試為優先。
      (三)透過教職員工系統上網預約使用日期、時段、教室間數、目的,待管理者審查通過方可使用。
      (四)本校與校外單位合辦租借,以定價之7 折計算。OSCE/PBL教室具有錄影設備,如需錄影需加收每間500元,
        錄影完後檔案之儲存設備需自行準備,取消場地使用規範如下,活動日前三天來電通知取消場地使用,可退費
        50%,若沒通知視同如期使用。
      (五)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二、校外單位:
      (一)申請單位借用臨床技能中心應活動日期前一個月備函並填妥申請表,敘明借用目的、時間、借用空間,經本中
        心核准後,需兩個禮拜內交清費用,始得使用,本中心有監督使用權限,核准借用後,如因國家或本校考試及
        教學日期更動或其他原因,本校需要使用臨床技能中心時,會在14天前通知申請單位,申請單位應配合變更借
        用時間、借用空間或取消借用。
      (二)申請單位請先來電洽詢場地時間,電話:07-3121101#2799,填妥場地租借申請表後寄E-mail:csc@kmu.edu.tw
        信箱至本校臨床技能中心,即可預訂場地。
      (三)若校外單位與本校合辦租借,以定價之7 折計算。OSCE/PBL教室具有錄影設備,如需錄影需加收每間500元,
        錄影完後檔案之儲存設備需自行準備,取消場地使用規範如下,活動日前三天來電通知取消場地使用,可退費50%,
        若沒通知視同如期使用。
      (四)申請單位須確實遵守本辦法,簽認申請表即表示同意並瞭解本辦法之相關規定。
第六條 臨床技能中心借用時間:
    一、本校教職員工
     (一)學期期間:週一至週五 8:00am~05:30pm。
     (二)暑假期間:依本校行政上班時間。
     (三)如有特別需求可另案申請。
    二、校外申請單位借用時間區分,以半日為單位,費用以每時段計算,申請單位應確實遵守使用時間,逾時費用未達 1 
      小時者,以 1 小時計,起訖時間之計算如下:
     (一)上午08:00am~12:00pm。
     (二)下午01:30pm~05:30pm。
第七條 臨床技能中心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如非進行OSCE/PBL之教學、評量、學術討論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本中心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一個月。
    二、每間OSCE/PBL教室空間最多容納12人。
    三、申請核准使用後,申請單位應於使用前10分鐘內憑證至本中心報到,由承辦人員代為開啟教室後入內使用。使用
      完畢,應立即告知本中心承辦人員。
    四、申請單位使用本中心排定之教室,不得與他人交換或轉讓他人,因故無法於排定時間內使用者,應事先通知本中
      心取消使用,違者本中心立即停止其使用權一個月。
    五、使用教室時,需維持室內整潔,不得破壞室內既有設施,若有毀損,申請單位應負賠償責任,未經同意不得將其
      他設備移入室內。教室內不得有吸煙、喧嘩或其它不當行為,違者本中心立即停止使用權。
    六、OSCE/PBL教室使用期間,需用物品及場地佈置由申請單位自備;場地佈置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本中心僅提供
      支援錄影工作。
    七、本中心工作人員因支援業務需要,有延長工作時間者。平日依本校職員工加班施行要點之規定辦理,例假日工作
      人員工作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其支給標準薪資為每工作人員半日新台幣1,000元、全日新台幣2,000元。
    八、教室使用完畢,應立即恢復原狀,申請單位應指派專人會同本中心人員查驗教室各項設施(備)及清點物品無誤後
      始得離去,如有損壞之情形且可歸責於申請單位,應由申請單位負責回復原狀或照價賠償。
    九、申請單位請於活動結束後7 天內,填寫使用回報表資料及提供活動照片(至少6張)寄至csc@kmu.edu.tw信箱,
      並同意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得於合理範圍內蒐集、保存、傳遞及使用。
    十、場地費用僅指現有之固定設備(如冷氣、燈光、擴音設備、固定式單槍投影機等),其他器材部份請另行租借。
第八條 本辦法經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和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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