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床技能中心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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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9.25 一O二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103.01.02 一O二學年度第4 次行政會議
103.02.27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0214號函公布
103.06.10一O二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通過
103.08.14.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09.15 高醫心教字第1031102894號函公布
104.01.15一O三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過
104.04.09.一O三學年度第九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06.04 高醫心教字第1041101783號函公布
104.06.25一O三學年度第二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過
104.09.10 一O四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5.09.08 一O五學年度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1.02 一O七學年度第一次臨床技能發展委員會議
108.02.13 一O七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8.03.20 高醫教字第1081100961號函公布
111.11.29 111學年度第1次教務會議通過
111.12.23 高醫教字第1111104616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善加利用臨床技能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進行客觀式結構臨床測驗(OSCE)及問題導向學習(PBL)等教學、評量、綜合式學術討論或互動式教學及臨床技能相關活動,
        並達到資源共享之目的,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中心由本校教務處教學發展與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管理單位)統籌管理。
第3條	本中心空間分為OSCE/PBL教室及模擬醫學教育中心:
        一、OSCE/PBL教室包含:
           (一)OSCE教室。
           (二)PBL教室。
           (三)考官休息室。
           (四)考生休息室。
           (五)標準化病人休息室。
           (六)行政區與討論區。
        二、模擬醫學教育中心包含:
           (一)技能教室/討論室。
           (二)模擬急診室。
           (三)模擬手術室。
           (四)模擬加護病房。
           (五)模擬產兒室。
第4條	借用單位:
        本中心空間及教學教具,以本校舉辦教學測驗及辦理國家級考試優先使用為原則,並開放以下單位借用:
        一、本校教職員工及本校附屬機構。
        二、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經政府立案之法人或團體等校外單位。
            借用單位舉辦相關活動,場務工作應自行負責。
第5條	借用方式:
        一、本中心空間:
           (一)本校教職員工得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網路預約,應於使用日一週前至校務資訊系統預約借用,經本中心核准後使用。
               2.簽呈申請,須於使用日一週前完成簽核。
           (二)校外單位:
               校外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一個月函文或契約洽借,並於核准後在指定日期前至本校出納組繳交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取消其資格。
        二、本中心教學教具:
           (一)本校教職員工得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紙本申請,應於使用日一週前填寫本中心教學教具借用申請單提出申請,經本中心核准後使用。
               2.簽呈申請,須於使用日一週前完成簽核。
           (二)校外單位:
               校外單位借用需於活動前一個月函文或契約洽借,並於核准後在指定日期前至本校出納組繳交相關費用,未於期限內繳費者,取消其資格。
        三、特殊情事得於活動前簽核申請,經管理單位主管核定。
第6條	收費及退費標準:
        一、本中心空間:
           (一)	收費標準依本校「OSCE/PBL教室場地租借申請表」、「模擬醫學教育中心場地租借申請表」辦理。
           (二)	符合下列資格,經簽呈申請通過,收費得以定價之7 折計算:
                1.校內單位或本校附屬機構主辦,且有對外收費之各種活動。
                2.校外單位與本校合辦或協辦之各種活動。
        二、本中心教學教具:
           (一)	收費標準依本校「教學教具借用申請單」辦理。
           (二)	校內教學及相關學術活動免予收費。
           (三)	符合下列資格,一律收取全額教學教具費用:
                1.校內單位或本校附屬機構主辦,且有對外收費之各種活動。
                2.校外單位主辦、本校合辦或協辦之對外活動。
        三、本校參加之教職員生小於學員人數三分之一(含)以下時,除專案核准外,收費標準視同校外單位,以全額計。
        四、使用日三個工作天前取消,可退費百分之五十,逾期或未通知則不退費。
        五、本校附屬機構及校外單位借用本中心,若非於本校上班時段使用,需額外支付出勤人員人事費用,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時段1000元,每日以兩時段計:
            上午08:00至12:00及下午13:30至17:30,超過時段另以每小時300元計,超過30分鐘未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未滿30分鐘以半小時計費。
第7條	使用時間:
        一、校內單位及本校附屬機構,請於本校上班時段申請借用,如有特別需求可另案申請。
        二、校外單位申請借用,以每時段4小時為單位計費。
第8條	使用規則:
        一、核准借用後,如因國家考試或本校教學使用,借用單位應配合變更借用時間、借用空間或取消借用。
        二、空間使用期間,需用物品及場地佈置由借用單位自備,場地佈置應先徵得本中心同意。
        三、空間使用完畢,應立即回復原狀,借用單位應指派專人會同本中心人員點交各項設備及教學教具,如因使用不當致有損壞者,借用單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四、模擬醫學教育中心空間禁止飲食,其他空間若有飲食需求者,應負善後清潔責任。
        五、本中心全時監控,本中心人員僅提供支援錄影工作。
        六、借用單位如違反下列情形,本中心得立即停止借用,所繳費用不予退還,並於三個月內不得申請借用:
           (一)未使用本中心排定之空間,逕自轉借他人,使用事實與登記內容不符者。
           (二)未經本中心同意,無故移動或架設器材、隨意將本中心桌椅挪作他用或移出本中心者。
           (三)未維持空間整潔。
           (四)取消借用未於三個工作日前通知本中心者。
           (五)影響他人使用或其它不當行為,違反政府法令或本校規定者。
        七、其它未盡事宜,依管理單位相關規定處理。
第9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