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第三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案補助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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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整合研究資源,發展重點研究,提昇國際競爭力,邁向頂尖大學,特訂定「競爭第三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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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校為整合研究資源,發展重點研究,提昇國際競爭力,邁向頂尖大學,特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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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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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爭第三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案」補助辦法。
第二條  補助方式:補助本校校級研究中心「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第二條  補助方式:補助本校校級研究中心「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第三條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書內容:
第三條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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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主題:至少包括二個主軸,每主軸至少包括三個以上子計畫,並包括一個以上研究平台。每位專任教師至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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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研究主題:至少包括二個主軸,每主軸至少包括三個以上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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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一題子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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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並包括一個以上研究平台。每位專任教師至多主持一題子計畫。
     二、研究人員:至少八位校內專任教師。
     二、研究人員:至少八位校內專任教師。
     三、需聘校外和國外學術機構三至五位教授為諮詢委員。
     三、需聘校外和國外學術機構三至五位教授為諮詢委員。
第18行: 第18行:
第五條  執行期間:103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
第五條  執行期間:103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
第六條  計畫執行:計畫通過後主持人需依本辦法第一條之目標及計畫書內容執行計畫。
第六條  計畫執行:計畫通過後主持人需依本辦法第一條之目標及計畫書內容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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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計畫執行成果及中心評估:至少每半年書面成果評估一次,每年由校長聘請專家學者評估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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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計畫執行成果及中心評估:至少每半年書面成果評估一次,每年由校長聘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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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停止下年度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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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者評估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時停止下年度補助。
第八條  經費使用及核銷:
第八條  經費使用及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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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費編列:可編列研究助理、博士後研究員、消耗性器材、藥品、實驗室整修費用以及儀器設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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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經費編列:可編列研究助理、博士後研究員、消耗性器材、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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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驗室整修費用以及儀器設備費用。
     二、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依本校相關規定使用,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前核銷完畢。
     二、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依本校相關規定使用,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前核銷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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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請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仍未使用任何經費者,視為計畫不執行由校方全數收回,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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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申請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仍未使用任何經費者,視為計畫不執行由校方全數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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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異議。
第九條  補助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別預算補助。
第九條  補助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別預算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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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5年12月4日 (五) 14:43所做的修訂版本

103.05.06 102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0.17高醫研發字第10311033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整合研究資源,發展重點研究,提昇國際競爭力,邁向頂尖大學,特訂定
     「競爭第三期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案」補助辦法。
第二條  補助方式:補助本校校級研究中心「邁向頂尖大學計畫」。
第三條  邁向頂尖大學計畫書內容:
     一、研究主題:至少包括二個主軸,每主軸至少包括三個以上子計畫,
       並包括一個以上研究平台。每位專任教師至多主持一題子計畫。
     二、研究人員:至少八位校內專任教師。
     三、需聘校外和國外學術機構三至五位教授為諮詢委員。
     四、現有研究成果及特色:提出在國內及國際學術之地位。
     五、對學校、國家或產業預期之重要貢獻。
     六、與國內國際同領域研究機構之合作。
     七、如何協助學校整體邁向頂尖大學之規劃。
第四條  研究計畫書審查:於規定時間繳交研發處,經校長聘請專家學者審查通過後開始執行。
第五條  執行期間:103年8月1日至106年7月31日。
第六條  計畫執行:計畫通過後主持人需依本辦法第一條之目標及計畫書內容執行計畫。
第七條  計畫執行成果及中心評估:至少每半年書面成果評估一次,每年由校長聘請專家
     學者評估合格或不合格,不合格時停止下年度補助。
第八條  經費使用及核銷:
     一、經費編列:可編列研究助理、博士後研究員、消耗性器材、藥品、
       實驗室整修費用以及儀器設備費用。
     二、已核准之計畫經費,應依本校相關規定使用,並於計畫執行期滿前核銷完畢。
     三、申請經費通過後三個月內,仍未使用任何經費者,視為計畫不執行由校方全數收回,
       不得異議。
第九條  補助經費:由學校編列特別預算補助。
第十條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公布並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