盧盛德教授藥學獎學金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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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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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17 112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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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紀念故盧盛德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一、為紀念故盧盛德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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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四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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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五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三、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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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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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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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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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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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書(向學生事務處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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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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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藥學系學生會繳納會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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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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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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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標準: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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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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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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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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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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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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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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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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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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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程序: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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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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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名額:每學年度暫定壹名為原則,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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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獎勵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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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學金金額及發放:金額按基金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臺幣伍仟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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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學年度暫定壹名為原則,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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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獎學金金額及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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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額按基金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臺幣伍仟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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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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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2月7日 (三) 08:31的目前修訂版本

88.10.07 高醫法字049號函公布
98.10.20 98學年度藥學系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99.12.21 99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通過
100.01.20 高醫學務字1001100280號函公布
103.12.01 103學年度第2次學生事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104.01.12 高醫學務字第1031104348號函公布
104.03.16 103學年度第3次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104.05.08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1309號函公布
104.10.14 104學年度第1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4.11.27 高醫學務字第1041103960號函公布
109.01.03 108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審議通過
109.01.20 高醫學務字第1091100121號函公布
113.01.17 112學年度第3次學務會議修正通過
113.02.06 高醫學務字第1131100367號函公布
 
                                    
一、為紀念故盧盛德教授,依其家屬捐贈獎學金而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校藥學系五年級優秀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並貢獻社會。
三、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一)申請時間: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壹個月內辦理之。
   (二)申請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申請書。
         2.成績單:繳交前學年成績單壹份(學業成績達80分以上及操行成績達85分以上者)。
四、獎勵標準: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決定,學業成績相同時,以操行成績高者優先獎勵,學業及操行成績均相同時,抽籤決定。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一)已領有校內其他獎學者。
   (二)前學年內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六、審查程序:繳交之證件經學生事務處審查後,提學生獎助學金審查小組會議複審後呈校長核准。
七、獎勵名額:每學年度暫定壹名為原則,如未達規定資格時得從缺。
八、獎學金金額及發放:金額按基金孳息所得為獎學金金額之參考(暫定每名新臺幣伍仟元)。獎學金之發放由學生事務處依規定辦理。
九、本要點經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