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獎勵辦法

出自KMU LawDB

(修訂版本間差異)
跳轉到: 導航, 搜尋
 
(10個中途的修訂版本沒有顯示)
第1行: 第1行:
-
:::::::::::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font size=2>
-
:::::::::::[[媒體:99.05.31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608號函公布.doc|99.05.31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608號函公布]]
+
:::::::::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99.05.31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608號函公布.doc|99.05.31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608號函公布]]
 +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021100943.doc|102.04.01高醫心產字第1021100943號函公布]]
 +
:::::::::103.10.23 10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031103810.doc|103.11.25 103高醫產學字第1031103810號函公布]]
 +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
:::::::::[[媒體:1041104192.docx|104.12.18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4192號函公布]]
 +
:::::::::[[媒體:產學合作獎勵辦法_1060914公告版.docx|106.09.14  106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
:::::::::108.07.18 第18屆第42次董事會議通過
 +
:::::::::[[媒體:1081102821.docx|108.08.20 高醫產學字第1081102821號函公布]][[媒體:產學處_產學合作獎勵辦法(773)EV.docx|(English)]]</font>
<pre>                                     
<pre>                                     
-
第一條   高雄醫學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專任教職員與產業界合作,促進研究能量應用及對產
+
第1條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職員與產業界合作,促進研究能量應用及對產業發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
          業發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
第2條 獎勵對象:由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專任教職員、客座教師及其他特殊狀況經專案簽准者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且計畫於本校執行完畢順利結案者。但多年期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
-
第二條   獎勵對象:本校專兼任教職員及客座教師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且計畫於本校執行完
+
        亦得分年核撥獎勵金。
-
          畢順利結案者。
+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凡有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等出資,或上述單位配合政府機構共同出資委由本校執行,並以本校名義且經本校行政程序簽訂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凡有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
+
        之合作計畫。
-
          法人等出資,或上述單位配合政府機構共同出資委由本校執行,並以本校名義且經本校行
+
第4條 獎勵金額:
-
          政程序簽訂之合作計畫。
+
        一、依獲補助計畫之行政管理費30%計算獎勵金。每人每年每題之計畫獎勵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含)整。
-
第四條   獎勵金額:
+
        二、多年期計畫應以當年度計畫經費計算獎勵金。
-
          一、依獲補助計畫之行政管理費30%計算獎勵金。每人每年每題之計畫獎勵金總額最高不得
+
        三、旗艦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依總計畫及各分項計畫(或子計畫)經費作為獎勵金計算基準分別計算其獎勵金。
-
              超過50萬元(含)整。
+
        因計畫主持人未如期繳交報告予產學合作組,致本校延遲函送成果報告予合作機構者,不予獎勵。惟經合作機構同意延期結案者,不在此限。
-
          二、獎勵金之分配方式如下:60%為計畫獎勵金,40%為獎勵計畫之研究室經費。
+
第5條 符合獎勵資格者,由產學營運處產學合作組造冊,並於次ㄧ學年度核發獎勵金。
-
          三、多年期計畫應以當年度計畫經費計算獎勵金。
+
第6條 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四、旗艦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以總計畫經費作為獎勵金計算基準,並由總計畫主持人依
+
第7條 每年將由產學營運處擇優提案經產學營運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頒予「產學合作傑出績優獎」,並於校慶或其他公開場合公開表揚之。
-
              各子計畫之經費分別計算其獎勵金。
+
第8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因計畫主持人未如期繳交報告予產學合作組,致本校延遲函送成果報告予合作機構者
+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不予獎勵。惟經合作機構同意延期結案者,不在此限。
+
-
第五條   符合獎勵資格者,由產學推動中心產學合作組造冊,並於次ㄧ學年度核發獎勵金。
+
-
第六條   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
-
第七條   每年將擇優頒予「產學合作傑出績優獎」,並於校慶公開表揚之。
+
-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
-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
-
 
+
</pre>
</pre>

在2024年4月23日 (二) 16:56的目前修訂版本

99.05.13九十八學年度第十次行政會議通過
99.05.31高醫心產字第0991102608號函公布
102.03.14一Ο一學年度第八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04.01高醫心產字第1021100943號函公布
103.10.23 103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03.11.25 103高醫產學字第1031103810號函公布
104.11.27 104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104.12.18 高醫產學字第1041104192號函公布
106.09.14 106學年度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6.27 107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8.07.18 第18屆第42次董事會議通過
108.08.20 高醫產學字第1081102821號函公布(English)
                                     
第1條	本校為鼓勵專任教職員與產業界合作,促進研究能量應用及對產業發展之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獎勵對象:由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之專任教職員、客座教師及其他特殊狀況經專案簽准者擔任產學合作計畫主持人,且計畫於本校執行完畢順利結案者。但多年期計畫於計畫執行期間
        亦得分年核撥獎勵金。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之產學合作計畫,係指凡有公民營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或財團法人等出資,或上述單位配合政府機構共同出資委由本校執行,並以本校名義且經本校行政程序簽訂
        之合作計畫。
第4條	獎勵金額:
        一、依獲補助計畫之行政管理費30%計算獎勵金。每人每年每題之計畫獎勵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含)整。
        二、多年期計畫應以當年度計畫經費計算獎勵金。
        三、旗艦型或整合型研究計畫,依總計畫及各分項計畫(或子計畫)經費作為獎勵金計算基準分別計算其獎勵金。
        因計畫主持人未如期繳交報告予產學合作組,致本校延遲函送成果報告予合作機構者,不予獎勵。惟經合作機構同意延期結案者,不在此限。
第5條	符合獎勵資格者,由產學營運處產學合作組造冊,並於次ㄧ學年度核發獎勵金。
第6條	獎勵金所需經費來源由學校編列預算支應。
第7條	每年將由產學營運處擇優提案經產學營運委員會會議通過後,頒予「產學合作傑出績優獎」,並於校慶或其他公開場合公開表揚之。
第8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