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五學年學、碩士甄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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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0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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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0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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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23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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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7.26 九十五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十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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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9.06 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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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96.09.20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3號公布.doc|96.09.20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3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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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8.03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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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8.05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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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08.1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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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本學系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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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
           短修業年限,依本校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短修業年限,依本校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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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學系(大三)學生須修完本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及本學系開設之選修科目至少兩科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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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校大三學生須修完原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須參與本學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學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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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須進入本學系教師研究室並修過專題研究者),且以上科目學業成績總名次列學生數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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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績總名次列學生數前百分之五十內,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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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分之五十內,始得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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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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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為限。
第六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為限。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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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由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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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由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p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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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0年8月30日 (一) 16:12所做的修訂版本

93.12.10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2.23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7.26 九十五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十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06 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9.20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3號公布
98.08.03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8.05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9.23 高醫院生字第0981104390號公布
99.08.05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8.1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8.26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146號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
           短修業年限,依本校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大三學生須修完原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須參與本學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學業
           成績總名次列學生數前百分之五十內,始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
           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預研生通過名單於下學期開學前公告之。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五學年學、碩士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
           系主任自本學系教師中遴聘之。
第六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為限。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由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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