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五學年學、碩士甄選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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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2.10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三次系務會議通過
93.12.23 九十三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三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7.26 九十五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十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6.09.06 九十六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6.09.20 高醫院生公告字第0960900003號公布
98.08.03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8.08.05 九十八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98.09.23 高醫院生字第0981104390號公布
99.08.05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生物科技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8.13九十九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9.08.26高醫院生字第0991104146號公布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
    五學年學、碩士學位辦法第二條規定,特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校大三學生須修完原學系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須參與本學系教師之指導研究),且學業成績總名次列學
    生數前百分之五十內,始得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即取得本學系碩士班預
    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
        預研生通過名單於下學期開學前公告之。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五學年學、碩士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四名由系主任自本學系教
    師中遴聘之。
第六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以不超過次學年度碩士班甄試名額為限。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
第八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由院長核定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