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際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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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該生修讀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研究所學生選讀他校學分
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該生修讀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研究所學生選讀他校學分
           數,以該生畢業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且均應受每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數,以該生畢業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且均應受每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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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有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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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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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包括欲選他校科目名稱、學分數、上課時間、開課學校系(所)名稱及本學期在本校修讀科目及總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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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欲選他校科目名稱、學分數、上課時間、開課學校系(所)名稱及本學期在本校修讀科目及總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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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數,經本校系(所)主管核准後送課務組複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本校同意書攜往他校辦理選課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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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經本校系(所)主管核准後送課務組複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本校同意書攜往他校辦理選課手續。
第五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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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必須持其原肄業學校之同意書,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有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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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必須持其原肄業學校之同意書,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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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且須受本校各系(所)受理外校學生名額最高人數之限制,於加退選開始二週內辦理完畢,逾期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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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且須受本校各系(所)受理外校學生名額最高人數之限制,於加退選開始二週內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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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並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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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並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應另繳實習費。
           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應另繳實習費。
第七條  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第七條  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在2011年3月31日 (四) 10:46所做的修訂版本

84.03.13(84)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
93.05.24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38號函備查
93.07.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7號函公布
96.0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70號函備查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及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選讀時本校未開設之科目,且不與其同時在本校修讀科目時間衝堂為原
          則。惟若屬畢業班而有特殊情形者,經學生陳述事實,經系(所)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該生修讀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研究所學生選讀他校學分
          數,以該生畢業學分數之三分之一為限,且均應受每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第四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有關事項
          :包括欲選他校科目名稱、學分數、上課時間、開課學校系(所)名稱及本學期在本校修讀科目及總學分
          數,經本校系(所)主管核准後送課務組複核,符合規定者,發給本校同意書攜往他校辦理選課手續。
第五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
第六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必須持其原肄業學校之同意書,依本校規定之申請表格填列有關事項
          ,且須受本校各系(所)受理外校學生名額最高人數之限制,於加退選開始二週內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
          理,並應依本校規定繳交學分費(學分學雜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應另繳實習費。
第七條  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每學期結束後教務處應將該選讀學生之成績送其原肄業學校,以辦理登記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備查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