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際選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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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03.13(84)高醫法字第0一九號函公布
93.05.24九十二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6.23九十二學年度第十一次法規委員會通過
教育部93.07.20台高(二)字第0930091938號函備查
93.07.22高醫校法字第0930100027號函公布
96.02.07九十五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96.06.15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81470號函備查
96.07.09高醫教字第0960005805號函公布
102.05.15 101學年度第6次教務會議通過
102.06.11高醫教字第1021101733號函公布
102.07.25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20109757號函備查
102.08.19高醫教字第1021102494號函公布
112.04.14 111學年度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112.06.21 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0049771號函備查
112.06.29 高醫教字第1120007086號函公布
112.09.18 112學年度第1次臨時教務會議通過
112.09.26 高醫教字第1121103248號函公布
113.02.06 112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13.02.27高醫教字第1131100601號函公布
第1條  本校為明確規範學生跨校選修課程,依據本校「學則」第十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以選讀本校未開設之科目為原則,但應屆畢業生有特
        殊情形者,經學生陳述事實,經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得以專案申請之。
        94年次以後出生之學士班學生申請就學期間服役者(以下簡稱就學役男),如遇課程衝堂
        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選課時,不受前項限制,其相關作業應於本校選課時程期間內辦理。

第3條  大學部學生除延畢生外,每學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該學期修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
     為限。 
     研究所學生選讀他校學分數,以系、所、學位學程畢業學分三分之一為限,且應受每
     學期最高限修學分之限制。
     就學役男或其他特殊情況,擬超修學分高於規定者,得以專案提出申請。
第4條  本校學生申請選讀他校開設之課程,應於該校規定選課日期一週前,依本校規定填寫
     校際選課申請表,經所屬系、所、學位學程主管核准後送教務處複核。符合規定者,
     得以審核通過後之申請表逕向他校辦理選課事宜。
第5條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時,繳費應依他校規定辦理。
第6條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需檢附原就讀學校之同意書,依本校規定填寫校
     際選課申請表,填列有關事項,且受本校各系、所、學位學程受理外校學生名額最高
     人數之限制。校際選課應於本校加退選期間內辦理完畢,逾期不予受理,並應依本校
     規定繳交學分費,收費標準以教育部規定為準。
     如有選修電腦或語言教學課程,應另繳實習費。
第7條  他校學生經依規定辦理選課後,除開課人數不足停開外,不得辦理退選、退費。
     每學期結束後教務處應將該選讀學生之成績送其原就讀學校,以辦理登記事宜。
第8條  成績登錄:
     一、依他校核定成績登錄。
     二、校際選課學生如未依規定完成跨校選課申請程序者,其成績不予承認。
     三、本校學生欲停修至他校修讀之課程,應同時於規定期限內辦妥本校及開課學校之
            停修申請,並須符合本校學生選課辦法之相關規定,即學生申請課程停修每學期 
            至多以兩門課程(含外校課程)為限,且課程停修後當學期修讀學分總數仍應符合
            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
     四、違反第三款規定之外校課程均以零分計算。
第9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章及學則辦理。
第10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